(三)引进人才非我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高中毕业后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四)引进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享有与我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按省市有关规定,适当加分投档录取。
第二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引进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1.非我市户籍子女申请转(入)学的,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由服务单位向其服务居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转入普通高中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通知有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落实,办理转(入)学手续。
(二)申请转(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兰州市引进人才证书;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证明; 4.转(入)学申请表;
5.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的,必须提供转出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属中央在兰单位及省级引进人才子女的,申请转(入)学时,还需提供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及服务绿卡。
(四)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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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中途插班就读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意愿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由市人社局牵头,其他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配合,为引进人才一站式办理相关手续,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定
对认定的引进人才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不受资历、学历、外语和论文等限制,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对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引进人才优先做好职称晋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服务
公安部门要为引进人才开通办理落户事宜的绿色通道,专人负责解决引进人才的落户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全市引进人才保健档案,为引进人才就医提供个性化服务。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引进人才外出学习交流,为引进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引进人才的保障水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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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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