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3)

2019-03-10 21:33

4、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习惯法 【提示】冲突法方面的国际习惯很少被法院直接适用,而其他种类的国际惯例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存在不同观点与实践。

(三)欧盟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和“指令”

? 规则(regulations):在成员国直接适用 ? 指令(directives):由成员国转化适用

【例】2000年《关于民事和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则》(44/2001);《关于非合同之债准据法的规则》(864/2007);《关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规则》(593/2008)

第二节: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概说:

? 我国学者对于国际私法渊源的不同观点 ? 我国国际私法(冲突法)的法典化进程 ? 第二节: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我国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 (一)制定法

【问题】列举我国法中的国际私法(冲突法)立法 1、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民法通则》第八章 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票据法》第五章 5、《海商法》第十四章 6、《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 7、《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8、散见其他立法中的冲突规范 【知识点】《法律适用法》与其他立法之间的关系。 1、规定一致,优先适用《法律适用法》

2、规定不一致,商事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3、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法律适用法》 4、《法律适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二)判例习惯法

1、定义:由司法判例发展形成的国内习惯法 2、种类

(1)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个案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文献阅读】请全面搜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国际私法(冲突法)的司法解释和公报案例 (三)判例法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

(四)区际协议

? 199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2006年《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三、我国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条约

1、国际条约的渊源地位

?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二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参阅】继承法第三十六之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小结】统一冲突规范的国际条约也具有优先于国内法冲突规范适用的效力 2、我国加入的含有冲突法规范的国际条约

?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2条)

? 1961年《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机关管辖权和准据法的(海牙)公约》(适用于澳门特

别行政区)

? 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形式的法律冲突的(海牙)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 1961年《关于信托准据法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9、10条) 【条文】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第十二条 个人身份

(一)难民的个人身份,应受其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如无住所,则受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 (二)难民以前由于个人身份而取得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婚姻的权利,应受到缔约国的尊重,如必要时应遵守该国法律所要求的仪式,但以如果他不是难民该有关的权利亦被该国法律承认者为限。

(二)国际习惯法

1、国际习惯法的渊源地位 2、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惯例辨析

(1)国际习惯法是被接受为法律的惯例

(2)国际惯例须经当事人选择适用或国家接受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三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课堂小结】

? 各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 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课后作业】

【文献阅读】请全面搜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国际私法(冲突法)的司法解释和公报案例 【预习】教材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绪论之三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史概述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条件

(一)各国交往频密,形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各国民商法不一致,存在法律规定的抵触 (三)各国承认域外法效力,出现法律效力冲突

【小结】国际私法是为了解决一国适用域外法的问题,其产生以域外法的适用为其条件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分期

(一)古代:国际私法的萌芽期 1、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2、属人法时代 3、属地法时代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国际私法学的产生期 (三)近代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立法的形成期 (四)当代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立法的改革期 【本节内容】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的国际私法学 二、近代国际私法学的主要学说 三、当代国际私法学的最新发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的国际私法学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1、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巴多尔 2、主要观点:

(1)突破绝对属地主义,承认一国的部分法律可以具有域外效力 (2)运用法规分类的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

? 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物法是属地的,没有域外效力,人法是属人的,具有域外

效力。

【他山之石】韩国学者将“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翻译为“法规分类”说 【问题】法则区别的标准?

? 长子继承不动产 ? 不动产由长子继承 【提示】

? 刚才作的工作是“识别”

? 法则区别说对于法规分类的标准缺乏科学性

(二)法国法则区别说

1、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2、主要观点:

(1)杜摩兰:“更加自由开放”的法则区别说

? 提出意思自治原则 ? 主张扩大人法适用范围

(2)达让特莱:具有保守倾向的法则区别说

? 一切习惯原则上都是属地的 ? 属人法的适用只是例外

? “混合法则”也适用属地原则,缩小了人法的适用范围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1、代表人物:胡伯

2、主要观点:国际礼让说(胡伯三原则之第三原则)

? 任何法律的效力均以属地主义为原则 ? 国家出于礼让承认域外法在本国有效力

? 国家承认域外法效力以不损害本国主权和国民利益为前提。

二、近代国际私法学的主要学说 (一)德国学派

1、代表人物:萨维尼

2、主要观点:法律关系本座说 (1)内外国法律的效力是平等的

(2)从法律关系的固有性质入手确定其准据法 【问题】为什么被称为国际私法上的哥白尼革命?

(3)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其本座,应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体系

? 国际私法的哥白尼革命 ?

? 法律关系本座说 【释义】本座

? 所谓本座系指法律关系依其本质所应归属,或者说是法律关系的重点之所在,或者

说对该法律关系最为适当的地域。

【例】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是物之所在地;

债权法律关系的本座是意思自治,无相反表示可依其履行地; 继承关系的本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他山之石】日韩学者将“本座”(Sitz)翻译为“本据”。

(二)意大利学派

1、代表人物:曼奇尼

2、主要观点:国籍原则(本国法主义)

(1)国籍原则:身份、继承、亲属关系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2)个人自由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 (3)公共秩序原则:国籍原则和个人自由原则的适用不得违反本国公共秩序

(三)英国

1、代表人物:戴赛 2、主要观点:既得权说

(1)坚持法的严格属地性,主张法院不适用外国法

(2)为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应当承认依据外国法设定的有效权利,即既得权

(四)美国

1、代表人物:斯托里

2、主要观点:国内法上的国际礼让说 (1)发展了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 法律有绝对的属地效力,而无域外效力 ? 外国法的适用取决于国内法的同意 ? 国内法的同意可以基于默示的推定 (2)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准据法 (3)用判例分析法进行国际私法研究 【小结】

? 法则区别说

? 近代国际私法理论

? 法律关系本座 ? 本国法说 ? 既得权说

? 国内法的国际礼让说

【作业】请同学们分组对现代国际私法的代表性理论进行研究,下节课当堂发表各组研究成果。

三、当代国际私法学

(一)莫里斯的“公平需要”理论和“自体法”理论 (二)库克的“本地法说”

(三)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 (四)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五)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六)巴迪福的“协调论” (七)克格尔的“利益论”

(八)弗朗西斯卡斯的“直接适用的法律” (九)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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