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南区海门污水处理厂环评报告书(2)

2019-03-10 22:15

表1.6-1大气评价工作等级确定表

序号 1 2 污染物 氨 硫化氢 排放量 (kg/h) 0.00612 0.000425 标准限值 (mg/Nm3) 0.20 0.01 最大地面浓度点距最大地面浓度占标源中心的距离 率 (m) (%) 131 3.18 131 2.29 (3)环境噪声评价工作等级 声环境敏感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预期项目引起边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增值在3dB(A)以内。因此,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确定声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评价。

(4)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规范的范围,不涉及大量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无重大污染源。因此,将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定位二级。

1.7评价范围

(1)水环境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为本项目排污口周边海域,西起海门角东至马耳角的连续南海海域,向外海延伸半径4km,水域面积约75km2。

(2)大气环境评价范围

以项目为中心,东西边长12km、南北边长10km的区域,其中涵盖了厂外污水泵站500m范围。详见图1.5-1。

(3)声环境评价范围

主要是项目边界外200m以及评价范围内的声环境敏感点作为声环境评价范围。

(4)环境风险评价范围 大气:距离点源3km评价范围;

水域:以排污口为中心,半径约4km水域。

1.8 评价因子

(1)海水水质评价因子

现状评价因子:pH值、CODMn、BOD5、DO、石油类、CN—、F—、Cl—、NH3—N、NO2——N、NO3——N、Cu、Pb、Ni、Zn、Cd、Cr(Ⅵ)等共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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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因子:CODMn、BOD5。 (2)表层沉积物评价因子

现状评价因子:Cu、Pb、Zn、Cd、Hg、Cr、As、石油类、有机碳、硫化物等共10项。

(3)大气环境评价因子

现状评价因子:H2S、NH3和臭气浓度; 预测因子:H2S、NH3。 (4)声环境评价

现状和预测评价因子均为等效连续声级A声级。 评价因子具体见表1.8-1。

表1.8-1 环境评价因子

序号 1 环境要素 海水 表层沉积物 环境空气 噪声 现状评价因子 pH值、COD、BOD5、DO、石油类、CN—、F—、Cl—、NH3—N、NO2——N、N03——N、Cu、Pb、Ni、Zn、Cd、Cr(Ⅵ)等共23项 Cu、Pb、Zn、Cd、Hg、Cr、As、石油类、有机碳、硫化物。 H2S、NH3和臭气浓度 等效连续声级A声级 预测评价因子 CODMn、BOD5 2 3 4 --- H2S、NH3 等效连续声级A声级 1.9 评价标准

1.9.1质量标准

(1)《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二、三、四类标准; (2)《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3)本项目涉及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标准参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5)海洋自然保护区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GB 18668-2002)中第一类标准,一般工业用水区和滨海风景区执行第二类标准,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执行第三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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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洋自然保护区执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 18421-2001)中第一类标准,一般工业用水区和滨海风景区执行第二类标准,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执行第三类标准。

本项目相应执行的环境质量见表1.9-1~表1.9-4。

表1.9-1 海水水质质量评价标准 单位:mg/l

质量标准 序号 项目 海水第二类 1 2 3 4 5 7 9 11 12 13 15 16 17 18 19 20 水温变化 ⊿T周(℃) 悬浮物增值 PH值(无量纲) 溶解氧 ≥ CODMn ≤ BOD5 ≤ 无机N ≤ 活性 P ≤ 铜 ≤ 锌 ≤ 镉 ≤ 六价铬 ≤ CN— ≤ 石油类 ≤ LAS ≤ 粪大肠菌群(个/L) ≤ ≤+1;≤+2 10 7.8~8.5 5 3 3 0.3 0.03 0.01 0.05 0.005 0.01 0.05 0.05 0.1 2000 表1.9-2 渔业水质标准 单位:mg/l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GB 3097-1997 海水第三类 ≤+4 100 6.8~8.8 4 4 4 0.4 0.03 0.05 0.1 0.01 0.02 0.1 0.3 0.1 2000 海水第四类 ≤+4 150 6.8~8.8 3 5 5 0.5 0.045 0.05 0.5 0.01 0.05 0.2 0.5 0.1 项目 pH(无量纲) SS DO BOD5 石油类 Cr6+ 铅 Cu Zn As 8

标准值 淡水6.5~8.5 海水7.0~8.5 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而且悬浮颗粒物沉积于底部后,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影响 连续24h中,16h以上必须大于5,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 不超过5 ≤0.05 ≤0.1 ≤0.05 ≤0.01 ≤0.1 ≤0.05 11 Cd ≤0.005

表1.9-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摘录)(m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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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H2S NH3 臭气浓度 取样时间 一次值 一次值 一次值 评价标准 0.01 mg/m3 0.20 mg/m3 20(无量纲) 来源 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取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并取一次浓度限值代替1小时平均浓度。

表1.9-4 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表

声功能区类别 0类 1类 2类 3类 4类 4a类 4b类* 适用地带范围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交通干道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标准值 昼间 夜间 50 40 55 60 65 70 70 45 50 55 55 60 *注: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1.9.2排放标准

(1)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中一级标准中严者;

(2)本项目的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厂界废气排放最高浓度二级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6);

(4)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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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泥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本项目相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1.9-5~表1.9-8。

表1.9-5 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标准(部分)

序号 1 2 3 4 5 6 7 污染物项目 pH 值 悬浮物(mg/L)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生化需氧量(BOD5,mg/L) 氨 氮(mg/L) 总 磷(mg/L) 石油类(mg/L) 排放限值 6~9 20 40 20 8 0.5 3.0 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中一级标准中严者。 备注

表1.9-6 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mg/m]

序号 1 2 3 4

表 1.9-7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单位:dB(A)]

施工阶段 土石方阶段 打桩阶段 结构阶段 装修阶段 主要噪声源 推土机、载重机、挖掘机等 各种打桩机 混凝土搅拌机、电锯 吊车、升降机等 昼间限值 75 85 70 65 夜间限值 55 禁止施工 55 55 控制项目 氨 硫化氢 臭气浓度(无量纲) 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 一级标准 1.0 0.03 10 0.5 二级标准 1.5 0.06 20 1 三级标准 4 0.32 60 1 3

表 1.9-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类别 2类标准 昼间噪声 60 夜间噪声 5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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