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6?65号
关于印发《洛阳理工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对《洛阳理工学院财务管理规定》(院发?2008?15号)进行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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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与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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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学校成立预算编制小组,负责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或预审。
第七条 校财务处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处(部)、学院等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费支出负责审批,并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负责,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第九条 校内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需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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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校、院等各级部门收支纳入统一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内容分为基本经费、保障专项经费、发展专项经费三大类。
基本经费是指日常公务、业务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低值易耗费等。
保障专项经费是指各部门除基本经费外,维持学校正常运转、为全校教职工、学生服务必须列支的经费。专项经费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作其他开支,公务业务费超支不得用专项经费弥补。
发展专项经费是指为完成某种特定项目,需要学校拨付的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1.收入预算由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经费预算政策,结合学校每年实际的在校生规模综合测算编制。
2.人员经费由人事处根据上年度支出情况,结合当年度人员变动等因素进行编制。
3.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等专项经费由财务处根据我校贷款情况进行编制。
4.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刚性支出费用(后勤运行费,包括水电暖、物业、绿化保洁核拨经费等)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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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学学院的实习经费、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质量工程等经费由教务处按照有关文件进行核算。
6.学生校内奖助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生活动费由学生处按照有关文件进行编制。
7.出国(境)费预算由国际合作处根据学校本年度安排进行编制。
8.基建款支付预算,由基建处根据学校的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编制。
9.教学学院、教学部的公务、业务费(差旅、办公用品、电话等)将按生均和在编教职工人均标准(每年根据学校财力进行调整)进行核拨。
10.机关、教辅部门的公务、业务费(差旅、办公、电话费等)按基数加部门在编职工人数乘以人均标准进行核拨(每年根据学校财力进行调整)。
财务处对各部门编报预算进行预审,报校预算编制小组审核,提出初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审定。最终确定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预备金,用于年初预算以外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学院和各职能部门要按财经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认真编制经费明细预算,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济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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