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3)

2019-03-11 11:18

设备时,按照学校经济活动立项、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

(五)差旅费支出的审批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工会经费由财务处按规定标准提取划转,工会正常公务费、低值易耗等支出由工会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专项支出工会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

(七)年初预算内的后勤服务集团的运行经费支出,正常运行费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水电暖、办公家具、设备购置和维修(按照学校经济活动立项、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等项目支付,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

(八)基建工程和专项维修项目款支付,由基建处按合同要求提出支付计划,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和主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九)年初预算内的“三公经费”、会议费的支出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公务接待暂行管理办法》、《洛阳理工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进行审批。

(十)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经费的支出,正常运行费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办公家具、设备购置和维修项目(按照学校经济活动立项、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等支付,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

(十一)经党委会批准的学校年度预算项目中的单项支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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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学校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立项后,按以下程序审批:5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须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校党委会研究批准。

特殊情况下,确需超预算或临时追加的项目预算的审批,需由项目主管部门事先向财务处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审批:1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须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支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论证后,报校党委会研究批准。未经过上述审批程序的超预算或临时追加的项目预算开支,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额度的审批

部门负责人权限范围内签字报销的部门预算经费,单笔支出超出3万元(含3万元)者,需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经费单笔支出超出30万元(含30万元)者,需经主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经费单笔支出50万元(含50万元)者,需经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销规定

(一)经费的各类报销,须持合法有效票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购买物品商家开取的是定额发票报销时,须另附商家加盖公章的购货清单,各部门购置办公用品报销时应附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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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大宗物品、维修材料等采购,经济立项表、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等有关资料完整,签字齐全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三)基建项目和专项维修等项目支出,要按照学院批准的基建、维修计划逐项填报审批。项目结束后,经济立项表、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验收单、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完整,方可支付项目经费,并按合同留足质保金。质保到期后,有关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并经使用部门签字同意,财务处方可支付质保金。

(四)脱产委培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有关费用报销,按学校师资培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金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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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的基金,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

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基金,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管理费等。

其他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照资产的流动性和形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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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校财务处要按规定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项目经费中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或暂停办理相关支出业务。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3.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存货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清查等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绩效考核、清查盘点、出租、转让及报废等程序和要求,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2.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参加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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