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原则
1.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部门预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对未经核准的超预算支出或无预算支出项目,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列支、预支、预借手续。
2.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执行责任制度,各部门的经费预算,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用途,不能弄虚作假和挪用。预算年度结束时,将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公示,作为核定下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3.达到学校招标管理规定要求的支出项目,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予以回避。经招标确定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更改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 6 —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收入。
— 7—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收费。收费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严格执行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顺利实施,严肃财经纪律,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拖欠、截留、占用、挪用及私分,不准坐收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得放入校内外其他单位或财务机构,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匹配。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 8 —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年度各项支出,将严格按照年初经党委会确定的学校年度预算执行。
第二十八条 部门经费支出范围和经费支出审批的原则 部门经费支出范围
(一)部门公务、业务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办公室电话费、差旅费、用车费、文印费、报刊资料费等与部门工作有关的费用。 (二)保障专项经费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作其他开支,公务业务费超支不得用专项经费弥补。
(三)各院(部)的实习费、低值易耗费要专款专用,一般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四)部门因工作所需要,所发生公务接待费用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经费不得用于此项开支。
(五)部门经费不得用于加班、课时补贴等酬金支出。 (六)部门经费不得支付手机电话费。 经费支出审批的原则 (一)实行“一支笔”审批
部门负责人是部门经济活动的责任人,对部门经费支出有审批权。如审批人外出,需其他人临时代理审批的,需提交书面委托书
— 9—
并注明代理审批时限报财务处备案。 (二)坚持“谁审批、谁负责”
审批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履行职责。对不该报销的费用、应立项未立项的项目、应招标未招标的项目等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经费,不得签字支出。 (三)履行逐级审批权限
按不同事项、不同金额,实行部门负责人、校级领导两级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各项开支,超出权限的,必须按规定报上级领导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权限
(一)各部门年初预算内的基本经费(是指日常公务、业务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实习费、低值易耗费等)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各部门年初预算内的保障专项经费支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支出,按照学校经济活动立项、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初预算内的发展专项经费的支出,按照学校经济活动立项、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
(四)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按照《洛阳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教研项目经费的支出按照《洛阳理工学院教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利用科教研经费中列支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和专用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