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组织的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标小组组织的公开招标,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3.校财务处设置资产总账及分类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设置资产明细分类账,定期与校财务处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4.学校要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1.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2.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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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1.学校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3.学校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未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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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外单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学校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预收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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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学校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学校要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费用按照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集到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要细化到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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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要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时,要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非独立法人但独立核算的学校内部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要进行财务清算。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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