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论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对应于现代行政的变革而提供一个展开考察的方法或视角。但在现实中产生矛盾时,行政法学必须从法学的立场出发作出相应的决定,并不能采用中立或者两种理论并重的方式。远藤博也批判行政行为理论是为了解答的“短、平、快的实益论”,(82)强调多角度的“物的观点”。但作为法律理论,无论是“实益论”还是“实践论”,其目的都是构成对于在现实矛盾中一定的法学方面,给予相应的解答或结论的“说明的框架”。远藤博也的批判并不意味着传统的“说明的框架”已经不起作用而必须取而代之构建新的框架,他所提出的行政过程论是不考虑法律理论等功能的意义上的“物的观点”,仅仅强调问题的发现。(83)为此,远藤博也的行政过程论又被学界认为仅仅停留于“在现象中把握观点”的阶段。(84)盐野宏提出了传统的依法行政原理、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的现代意义,特别是在依法行政原理中,强调“法律的根据论与程序论结合的重要性”。(85)山村恒年强调法治主义的形式化,对于现代型基本权利的侵害要求充实实质性法治主义,提出各种功能性的规范。
如上所述,不同的行政过程论者提出的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各不相同。目前行政过程论虽说已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的主流理论,但其内容并不十分清晰。可以说,上述学者的观点都属于日本行政过程论的观点,但各种观点之间缺乏整合性,就整体而言,日本的行政过程论并没有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作为整体的理论体系。对此,今后的有关行政过程论研究必须在上述观点的基础提炼出行政过程论的核心观点,并将该核心观点贯彻到行政法学理论的各方面,注重各种理论之间的关联与衔接,由此形成一个体系化的理论体系。
注释:
①参见华夏、赵立新、真田芳宪:《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变迁》[M],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8页。
②有关二战后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的变革过程,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40-87页。
③二战后,随着新的《日本国宪法》的制定,有关行政的法律也被全面修订或重新制定,而田中二郎是这些立法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此外田中二郎还作为日本行政法学者的代表担任最高裁判所中的判事(法官),参与有关行政案件的审判。这些参与立法及司法的实践经验为田中二郎的行政法学理论提供了很多实证性的资料,从而使得田中二郎的行政法学说成为日本战后行政法学理论的通说,被学界称为“田中行政法学”,对日本战后行政法制度以及行政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④[日]和田英夫:《行政法の視点と論点》,良書普及会1983年版,第53页。
⑤[日]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門》,有斐閣1966年版,第131页。在1975年的新版中,增设了“行政过程与个人”一章。
⑥[日]圜部逸夫:《行政手続》,载雄川一郎、高柳信一编:《岩波講座現代法4現代行政》,岩波書店1966年版,第99页。
⑦[日]磯部力:《学界展望行政法》,载《公法研究》1977年39号,第206页。
⑧[日]遠藤博也:《複数当事者の行政行為——行政過程論の試み(1)(2)(3)》,载《北大法学論集》1969年第20卷第1-3号。
⑨[日]遠藤博也:《行政権限の兢合と融合》,载《北大法学論集》1969年19卷4号,第34-61页。
⑩ [日]遠藤博也:《計画行政法》,学陽書房1976年版,第200页。
(11)[日]遠藤博也:《戦後三十年にぉけゐ行政法学理論の再検討》,载《公法研究》1978年第40号,第172页。
(12)[日]遠藤博也:《行政行為の無効と取消:機能論的見地からすゐ瑕疵論の再検討》,東京大学出版会1968年版。
(13)参见[日]遠藤博也:《行政過程に関すゐ判例の検討》,载《公法研究》1982年第44号,第263页以下。
(14)[日]西鳥羽和明:《行政過程論と行政手法論(二)》,载《近畿大学法学》1988年第35卷第3、4号,第90-97页。
(15)[日]遠藤博也:《行政過程論の意義》,载《北大法学論集》1977年第27卷第3、4号,第589页。
(16)同前注(11),第127页。
(17)同前注(14),第90页。
(18)同前注(15),第617页。
(19)同前注(11),第175页。
(20)同前注(15),第529、587、593页。
(21)[日]遠藤博也:《行政法にぉけゐ法の多元的構造につぃて》,载雄川一郎等編:《公法の課题田中二郎先生追悼論文集》,有斐閣1985年版,第88页。
(22)同前注⑩。
(23)[日]塩野宏:《行政作用法論》,载《公法研究》1972年第34号,第193-202页。
(24)[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学ぶ1》,有斐閣1978年版,第58页。
(25)同前注(25)。
(26)参见[日]塩野宏:《行政過程総説》,载雄川一郎、塩野宏、園部逸夫編:《現代行政法大系2行政過程》,有斐閣1983年版,第1-32页。
(27)参见[日]西鳥羽和明:《行政過程と行政手法論(一)》,载《近畿大学法学》1987年第35卷第1、2号,第9-18页。
(28)“行政的行为形式论”是指对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区分,并分别探讨对各种类型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该理论以在行政法关系中进行行政的各种各样的活动作为对象,探讨行政使用何种类型的活动形式、其要件和法律效果如何、在此被要求的程序规则如
何等。
(29)同前注(25)。
(30)同前注(23),第179页。
(31)同前注(25),第318页。
(32)“司法过程论”认为应当将行政诉讼作为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动态过程来看待,行政法学应当对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及裁判所的行为进行动态的考察,并注重与行政过程的关联性。
(33)“行政手段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作出的,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称作为“行政手段”。行政法学应当考察行政过程中特定行政目的与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的各种行政手段之间的关系,行政手段除了必须符合法律之外,还必须与特定行政目的相适应。
(34)同前注(23),第209页。
(35)同前注(26),第28页。
(36)同前注(23),第210页。
(37)[日]塩野宏:《行政法Ⅰ行政法総論》(第二版),有斐閣1997年版,第7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