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镇医院医疗综合楼附属工程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和(预交)施工履约保证金(转帐)银行受理回单,与长沙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银行收帐通知核对,投标人未能按时(2009年9月 21日北京时间上午9:30前)出示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和(预交)施工履约保证金(转帐)银行受理回单,或者长沙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2009年9月21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前未收到其足额投标保证金和(预交)施工履约保证金者,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人未按时交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和(预交)施工履约保证金,拒收其投标文件。
18.3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和本项目(预交)施工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招标人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8.4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和(预交)施工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法定中标公示期(10天)满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和(预交)施工履约保证金一律采用转帐方式汇至投标人帐户;投标人已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同样采用转帐方式汇至中标人帐户,(预交)施工履约保证金即转为施工履约保证金,由长沙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转汇至招标人帐户;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19、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9.1 自开标日起6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9.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商务标)的签署及规定
20.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按本须知第14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20.2 投标书一式4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3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0.3投标书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其它副本可复印。
20.4 投标文件不能用拉杆夹装订或打孔夹等进行装订,必须进行胶装,否则将按不合格投标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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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同一签署人在修改错漏处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作废标处理。
20.6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1.1 投标文件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封口处应有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
21.2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1.3如果一个投标人提交两套以上(含两套)投标文件,且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均盖有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招标方将拒收该投标人所有的投标文件。
22、投标截止时间
22.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
22.2招标方将凭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和足额的本项目(预交)施工履约保证金(转帐)银行受理回单及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收据收受投标文件,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受;
22.3 招标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2.4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方将拒绝接收(视同废标)。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2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方,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等字样。
23.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方。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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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送达招标方为准。
23.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 开标和评标
24、开标
24.1 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0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应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该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建造师)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4.2 投标证照:
24.2.1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应带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限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限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该代理人必须是该项目委派的并经长沙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招标人审查确认的建造师)、参与投标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其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长沙县外建筑企业在提交上述规定的证照时必须同时提交长沙县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近两年内(2007年8月~2009年8月)完成过的2个(或2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单原件和合同原件(竣工验收单和合同必须是为相匹配的同一项目)。 以上证件必须在 2009年9月21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前交齐,否则以上证件缺少1个(或1个以上)或经查验1个(或1个以上)无效,招标单位有权以证件不齐、资质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该投标单位参与竞标,投标文件将不予启封,当场退还给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回(无息)。
24.2.2以上第24.2.1条规定的证照因年检、年审等原因,不能带至开标现场者,应在开标时间前出示县级及以上建管部门或年检、年审等办理部门的正式证明(原件),正式证明必须有出示证明单位的公章。否则,招标单位有权以证件不齐、资质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该投标单位参与竞标。
24.3开标会议在县纪委及县招投标办监督下,由招标方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和(预交)施工履约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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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即投标建造师)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24.5 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25、评标
25.1 评标内容的保密
25.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确定中标单位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都不应向投标单位和评标无关的其它人泄露。
25.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5.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5.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5.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5.3.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5.3.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5.4 评标办法 25.4.1 评标原则
评标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5.4.2 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投标须知前表第11项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定,评标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人的活动。
评标分两阶段进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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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确定进入公开随机抽签的投标人的名单。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为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轮抽签定标阶段:
(1)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同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2)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3)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4) 投标文件对合同中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的; (5)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书、证明材料有假或伪造的; (6) 投标文件未采用胶装装订的;
(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 投标书中实质内容部分字迹辩认不清,或者有涂改而又未按20.5条执行的; (9) 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
(10)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投标人不能提供24.2.1条所列资料证明其法定资格及投标资格的;
(1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足额投标保证金和足额(预交)履约保证金的; (12)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未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原件的,或授权委托人(即投标建造师)参加开标会议未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授权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原件的;
(13)法定代表人或投标建造师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14)投标函中出现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不同的投标总报价的;
(15)投标函(格式见附件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的,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人)未签字(或盖章)的,或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16)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
(17)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的,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本人未签字的;(如果是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在投标文件中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18)工程量清单(不包括工程量清单封面及编制说明)与招标人提供的合同价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有缺项、或漏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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