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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工程量清单(不包括工程量清单封面及编制说明)一页(或一页以上)未加盖投标
单位公章的,或一页(或一页以上)未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20)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属于长沙县建设局按长建发【2008】33号文《关于实行建筑市
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的通知》和长县建[2009]67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中有关清出制度规定的;
(21)带至开标现场的建造师证书中的人员不是经过招标人考察确认的; (22)参与投标的建造师不是经过招标人考察确认的;
(23)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情况不满足本次招标要求的; (24)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施工机械设备配备情况不满足本次招标要求的;
(25)长沙县外建筑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建造师就专职安全员不是经长沙县建设局
备案登记确认的。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将进入下一轮的抽签定标阶段。
第二阶段:抽签定标(即抽签确定中标人)
本项目采用摇号机确定中标人,定标分二轮进行,第一轮:确定投标人所对应号码;第二轮:招标人抽取号码一个, 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通过摇号机抽取的签号必须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进行确认。
F 授予合同
26、中标候选人公示
26.1中标候选人将在县人民政府网、县政务公开中心、县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 26.2公示时间为十天( 9月 21日至10 月1 日),公示期间内,接受社会各界和本次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诉或举报。投诉和举报电话:0731-84023024(县招投标办),0731-84011097(县监察局)。
27、定标
27.1在公示期间无投诉和举报,或有投诉或举报但经调查投诉和举报事实不成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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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其投标被接受。
27.2中标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时,中标单位必须向湖南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现金或转帐)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27.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入围投标人。 27.4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8.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8.2中标人如不按28.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由中标人依法承揽相应法律责任。
28.3 施工履约保证金返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部返还,保证金不计任何利息。
29、履约保证金
29.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由长沙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转汇至招标人处的(预交)履约保证金将转为施工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中标人应到招标人处办理相关手续。
29.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天内应与招标人签定施工合同。
29.3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签定合同,则招标人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0、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完工后第一年内付至合同总价的50%,第二年付至合同总价的80%,第三年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付清余款,付款期间不计任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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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A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长沙星沙镇医院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长县政发[2007]107号文件、长县政发[2008]2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二、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具体承包内容:均以施工图纸为准,只要施工图上有示意和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内容均在承包范围内。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60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A)本工程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B)本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以国家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为依据。 五、合同价款
工程含税造价:(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人民币)
如遇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按预算编制办法和中标单价办理结算。 六、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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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工程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投标文件 (8)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优先解释权,且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七、乙方在签定施工合同前必须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交至甲方财务部帐户上,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履约保证金提交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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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合同通用条款
本工程采用国家工商行政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C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补充,删改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之间有不符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一、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协议书 2.2 中标通知书
2.3 投标文件
2.4 本合同专用条款 2.5 本合同通用条款
2.6 工程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2.7 图纸
2.8 工程量清单
2.9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优先解释权,且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语言为:汉语
3.2 适用标准、规范: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质量验收统一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有关行业验收规范。
4 图纸 4.1 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肆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选择工程总承包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技术问题、质量检验权,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议权,工程进度检查、监督权,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初审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权,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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