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 图文(5)

2019-03-11 13:55

星沙镇医院医疗综合楼附属工程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工程管理部长

发包人委派的工地现场代表职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进度检查、监督权,监理人员的更换建议权,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确认权,对工程量的签证权(签证手续还应符合发包人的有关工程签证程序及规定)。

5.4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跟踪评审员

职权: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确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权,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确认权。 7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开工条件。

(2)施工区附近已设置有施工电源配电室及水源点,能满足承包人的需要。水电费装表计量,水价按 元/吨,动力电价按 元/度,生活照明用电按 元/度计取(由承包人安装计量水表、电表,由发包人收取该项费用)。

(3)施工道路已开通,能满足施工及运输需要。

(4)各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协调要求:由发包人协调。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交图纸后 天内进行。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处理好各种外部关系、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及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承包方必须服从业主和监理公司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准时参加监理例会,配合协助各方的关系。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天内提供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有关手续和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办理,甲方可派人协助处理。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方应保护好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如有损坏,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严格按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例》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费用自负。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承包人应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和厂(院)区的清洁卫生,如发生任何交通安全事故及泥土满路跑等,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2、负责外部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处理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确保交付使用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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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纠纷和后遗症;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长沙县建设局、长沙县建管站有关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否则发包方有权从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支付。

(8)承包人负责在每月25日前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已完工程进度情况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5天。工程部应于收到承包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3天内批复。

13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除不可抗力外,不作工期调整。 四、质量与检验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按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执行。

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但安全防护措施费和安全事故处理费等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即中标单价)方式确定。 (1) 合同价款包含如下风险因素: (A)完成本工程施工范围(详见设计图纸和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工程量)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含技术条件、规范要求及发包人的技术条件要求不明而隐含的其它工作),并满足工期、质量、安全和工艺要求以及配合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和费用。其中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合同执行过程中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中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B)施工期间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和施工期间属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浮动价差风险。 (C)为实施合同工期、质量达到合同要求等级所需的增加费用。 (D)施工方案变化增加的费用。

(E)非承包人原因连续停水停电24小时以内发生的费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及签证部分的造价,按以下23.5条的方式进行计价,材料价格按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并经发包人和县财政跟踪评审员及监理单位签证认可。

23.3 工程价款可调整的适用范围: 23.3.2可以按实调整的适用范围: ①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②非承包人原因连续停水停电24小时以上所发生的费用。

③招标发布的上限价格的清单量包括以其作为计算依据的施工图的全部内容,实行清单量图纸包干。变更增减的工程量以实际减少和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为依据进行调整。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审核后,发包人和县财政跟踪评审员确认后方可纳入工程结算。

23.5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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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原清单价格计算;

②原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③原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变更价格,经业主方和县财政跟踪评审员核准后共同确定(或参照)的变更价格。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付款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材质证明及安装指导书,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竣工验收后提供一整套资料及维修、售后服务资料。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取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 同价款对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主要材料、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及安装材料采购必须经发包人和县财政跟踪评审员确认后方可进场使用,必要时发包人和县财政跟踪评审员可要求陪同采购。

28.7材料采购要求

28.6.1主要材料品牌附表(由甲方指定主要材料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材料名称 要 求 参照《长沙县建设造价》和《长沙建设造价》2009年第3期公布的预算价 价格 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调整按施工期《长沙县建设造价》(安沙镇)及《长沙建设造价》,基价格按2009年《长沙县建设造价》第三期优先及2009年《长沙建设造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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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有关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格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和县财政跟踪评审员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

发包人和县财政跟踪评审员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1 承包人在合同工程初验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合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肆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32.2 工程竣工结算办法按照长政发[2005]79和[2007]10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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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15天内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为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相应顺延。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不要求提前竣工,只要求按期、按质完工,但不能推迟竣工,如推迟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累计罚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验收一次性达不到合同质量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1%处以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的责任:如承包人违约,违约所造成的各项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双方约定同意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达成一致时,双方约定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9 不可抗力

39.1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包括6级和6级以上地震;10级以上的风等自然灾害;地震资料以湖南省地震局提供的资料为准,暴风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40 保险

40.2 承包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在清点验收前由发包人办理保险费用,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本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8.1条规定的金额。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民工工资等完全履约后,履约保证金按第二章第27.3条规定方式退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二天起。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捌份,承包人叁份,发包人伍份。 47 补充条款

47.1 本工程不得分包,更不容许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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