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的方针、政策。
二、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防护
1、每年接受县职业安全健康、安全劳动卫生督测机构的检测或有资质的劳动卫生检测站检测,并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账。
2、检查结果必须在国家允许标准规定值的范围内。
第二十六章 职业健康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站健康培训工作。 二、机构及职责
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章 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车站生产安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班组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二、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班组成员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 三、站长是车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分管安全副站长是本站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整改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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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部门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七、部门负责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十八章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加强车站内部伤亡事故管理,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
1、营运车辆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2、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3、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4、上级部门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
1、责任部门及班组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的责任。
3、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车站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4、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5、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6、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7、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8、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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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9、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10、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11、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12、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3、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14、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15、是否按规定设臵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车站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是上级必须倒查项目,车站要确保到位。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
1、车站办公室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站长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2、根据事故情况,由办公室提请站长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相关班组进行责任倒查。
3、办公室应在30日内向站长提交倒查报告。
4、如车站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5、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办公室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6、对事故追究责任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上会检查,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帮教一人,教育大家,并且交纳事故罚款,承担事故的经济损失。
7、书面检查和会议记录、事故档案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年限至少三年。
第二十九章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改进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对站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二、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启动《处理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汇报。
三、由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表》、《生产安全事故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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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表》,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四、生产安全领导小组对事故发生情况应组织专人进行分析,做出相应的报告材料,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五、针对发生的事故,要跟踪整改,并有整改记录,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六、保证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人员集合
迅速,信息快速传递。
七、制作相应的事故报表,内容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
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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