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合伙人登记册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
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3 认缴出资
3.3.1 本协议生效时全体合伙人的承诺出资总额为 元。 3.3.2 本协议生效时各合伙人的承诺出资额如附件一所示。
3.3.3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超过全体合伙人总出资额的10%。除缴纳约定出资外,还以管理有限合伙事务、负责
合伙事务执行方式参与有限合伙。 3.4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3.5 缴付出资
3.5.1 各合伙人的承诺出资定金以承诺出资额2%缴付 。
3.5.2 后续出资一般在三个月内缴足,也可以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进展协商允许下分期缴付,各合伙人由执行事务
合伙人知会的投资决策规定的时间内缴足; 3.6 拖欠出资的规定
若任何合伙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拖欠应缴纳的认缴出资额并未在相关出资期限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内得以补
缴,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宽限期届满后书面通知其他各合伙人,要求该拖欠
出资的合伙人退伙并通过决议重新修改本合
伙协议,承诺出资的定金不予退回。
第四条 合伙企业决策组织及普通合伙人
4.1 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 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组织架构
4.2.1 本企业的决策顾问是根据《合伙企业法》依法产生“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本企业的成立和运作起着
特殊支持作用的机构,当然成为本合伙企业的决策顾问机构(简称“总顾问”)。本企业的总顾问机构为
忠德投资研究所有限公司。
4.2.2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顾问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组织架构。 4.2.2.1 程序
4.2.2.1.1 委员会由总顾问机构负责组织成立,并派任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各一人,其他委员由本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代表、或执行事务人、有限合伙人代表(指特殊的、相对大额出资的有限合伙
人)、第三方各专业管理机构代表及金融业界特聘代表组成。
4.2.2.1.2 委员会应负责日常营运决策、监管合伙企业运作的职能,由委员会指定常务委员负责,常务委
员忠实于委员会的决议原则尽职履行日常决策与监管。
4.2.2.1.3 合伙企业重要的决策事项由委员会主席召集全体委员会议表决,过半数委员表决通过。
4.2.2.1.4 委员会的决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尽职执行。
4.2.2.2 标志:委员会是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的体现组织形式(架构)。
4.2.2.3 职责: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的正常营运决策。
制订合伙企业运作方向、策略、管理原则;审议和裁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经营管理申报事项,监管合伙企 业事务和投资业务。
4.2.3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大会(简称“大会”)组织架构。 4.2.3.1 程序
4.2.3.1.1 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为当然的大会成员。
4.2.3.1.2 大会由合伙人以出资额为表决权份额,大会最终以多数出资额代表意愿为决定依据。
4.2.3.1.3 大会动议程序启动由任何一位合伙人向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提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在30天
内将动议有效传达到所有合伙人,合伙人在30天内表明赞同的出资额统计数据达到当时已达帐
总出资额的51%时,大会主席有权签字宣布该动议为议题的全体会议合法召开,执行事务合伙
人负责代行召集会议。
4.2.3.2 标志:大会是合伙企业所有权体现的组织形式(架构)。 4.2.3.3 职责:大会负责合伙企业特殊重大的合伙事务决策。
对合伙人提出的合伙企业运作管理业绩不满、合伙企业发生违规经营、异常投资纠纷或损失等不利于合伙
人利益的事件发生,合伙人提出非常退伙、清算动议、合伙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身份变更请求等特殊而重要
的事项,大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4.3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产生 4.3.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或自然人; (2)在本合伙企业注册登记的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4.3.2 符合上述4.3.1条规定条件的机构或人士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4.4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4.4.1 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将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
的代表符合上述规定并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和遵守本协议约定。
4.4.2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前款规定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4.5 权利
4.5.1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包括但不 限于:
(1)执行本合伙企业决策顾问委员会行使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和合伙人大会行使的特殊重大事项表决。
(2)管理、维持、转让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3)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订立托管协议;
(7)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
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9)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0)从事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活动;
(11)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