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范本(5)

2019-03-11 15:05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交易项目的会计帐薄,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 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9.2 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有限合伙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 9.3 财务报告

9.3.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会计月、季、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 伙人提交下列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产余额及在该会计年度的变化。 9.4 年度报告

自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一个完整年度结束时起,执行事务合伙人于每年1月30日前应向有限合伙人提交上年度报

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权益转让及退伙

10.1 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和退伙

10.1.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普通合伙人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普通合伙人始

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除非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不得退伙,不

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0.1.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即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10.2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

10.2.1 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只须经执行事务人同意。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必须签定书面入伙协议。

10.2.2 有限合伙人承诺在有限合伙解散或清算之前,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不得退伙,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其

在有限合伙当中的任何权益;

10.2.3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10.2.4 有限合伙人依规定退伙时,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有限合伙权益,除非是该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人之情

形外,其他有限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若有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可将有限合伙权益

转让给第三方,并根据本协议10.3条之规定受让该等有限合伙权益;若最终无任何受让方,则有限合伙实 缴出资总额相应减少。 10.3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10.3.1 有限合伙人可根据本协议之10.2.2、10.2.3约定退伙情况下才转让其有限合伙权益。

10.3.2 拟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

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多于49人;

(2)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

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3)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0.4 除名

10.4.1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有限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义约定的其他事由。

10.4.2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通知被除名人。合伙人在附件一中预留的通知地址为合伙人的有效通知地址,在

除名通知到达合伙人的有效通知地址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0.5 评估

合伙人退伙或除名时, 若最终无任何受让方,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合伙人退伙或除名时有限合伙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对于评估后的有限合伙的净资产接照该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定,评估

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

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当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 出。

第十二条 解散和清算

12.1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并清算: (1) 普通合伙人提议解散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2)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并不再延长; (3) 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4)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2.2 清算

12.2.1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12.2.2 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清算期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任何管 理费或其他费用。

12.2.3 普通合伙人在清算期内应尽最大努力变现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并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

配。在清算期结束时仍未能变现的非货币资产由合伙人大会决议处置。

12.3 清算清偿顺序

12.3.1 有限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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