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19-03-11 15:59

致居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桂林市居民: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27日颁发了《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8]号),办法规定:具有桂林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成年居民”);在本市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简称“未成年居民”);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简称“特殊参保居民”),都可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了让您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享受医保待遇情况,以便您可尽快地办理参保,现致信给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等给予特殊补助,以提供住院和特定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等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制度,其宗旨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均等的公共服务,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达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缴费低、待遇高、经办快”的特点:一是缴费低,体现政府关爱。居民医保费筹集采取政府补助与家庭(个人)缴费相结合,2009年,我市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5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100元,个人缴费125元,仅占我市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5%。对低保、重残、三无人员等政府将不断加大补助力度。二是待遇高,减轻参保人负担。参保居民享受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受病种范围限制,不受住院次数限制(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报销比例按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报销40-70%;参保居民门诊帐户每人每年40元,用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购药;为未成年居民增加了儿童用药目录、门诊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地中海贫血门诊大病待遇等,并为女性参保居民设立住院分娩医疗补助待遇。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实际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居民2.5万元,是个人缴费额的200倍以上。三是经办快,使用方便快

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网络化管理,参保居民持医保证和医保卡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由定点医院按规定予以医保统筹记帐和收取参保人自行负担费用,不需要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账手续。 一、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2009年度)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5元,其中个人缴纳125元,政府补助10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等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5元;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简称“三无”人员)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5元,其中个人缴纳35元,政府补助10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2元,政府补助113元;属于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30天后)

参保居民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待遇、女性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补助待遇、门诊帐户、特定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特定门诊大病病种12个并规定统筹基金年度限额支付标准)、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所致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大抢救医疗待遇等。详细内容可参阅《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三、参保缴费办法

成年居民和不在校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参保居民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必备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申请参保,填写参保登记表。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为参保居民进行登记、审核,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后,发给医保证和医保卡。

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低保“三无”人员等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度按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度计算,医保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办理新参保时间为每年1月至9月,10月1日起

不再办理当年度新参保手续。已参保居民续缴下年度医保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名单

说明:1、参保居民按简称填写住院定点医院。 2、住院定点医院每人可选择2家二级以上医院、1家一级及一级以下医院。3、标注“*”号定点医院不须选点,均可办理住院。专科疾病住专科医院不须选点。4、第四人民医院与妇幼保健院合并为“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亦称红十字博爱医院,为综合医院。5、住院定点医院每年续缴费时可申请变更。

医院名称

简称

地址

级别 医院名称

简称

地址

级别 医学院附院 附院 乐群路15号 3 柘木镇卫生院 柘木 柘木镇 1 南溪山医院 南医 崇信路46号 3 草坪乡卫生院 草坪 草坪乡 1 一八一医院 181

新桥园路1号

3 大埠乡卫生院 大埠 大埠乡 1 人民医院 人民 文明路12号 3 二塘乡卫生院 二塘 二塘乡 1 第二人民医院 二院 叠彩路2号 3 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卫校 崇信路8号 1 妇女儿童医

四院 凤北路20号

3

轮胎厂职工医院

轮胎 横塘路80号

1

院 *中医院 中医 临桂路2号 3 桂林高新医

石油 空明西路9号

1

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五院 半塘路6号 3 桂林长海医院 长海 长海路3号 1 第三人民医院(专科) 三院 中隐路38号 2 桂林银海医院 银海 瓦窑路一巷3号 1 社会福利医院(专科) 福利 福利路4号 2 空军桂林长虹医院 长虹 凯风路3号 1 口腔医院(专科) 口腔 三多路5号 2 桂林华侨农场医院 华侨 竹江路69号 1 第六人民医院 六院 胜利路一巷1号 2 良丰农场卫生院 良丰 良丰农场 1 第七人民医院

七院 建杆路8号

1

广西桂林冶金疗养院

冶疗 相人山路12号

1

中医院铁西分院 八院 铁西一里4号 1 广西区四建职工医院 四建 净瓶路6号 1 铁道部桂林疗养院 铁疗 中山南路4号 1 三一0医院

310

八里街

1 雁山医院 雁山 雁山镇 1 英山柴油机厂医院 英柴 横塘路74号 1 大河乡卫生院 大河 中山北路 1 广西师范大学医院 师大 育才路5号 1 朝阳乡卫生院 朝阳 普陀路27号 1 天鹅塘医院

天鹅塘 中山南路48号

1

甲山乡卫生院

甲山 中隐路31号

1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参保居民领取《居民医保证》后,如何使用医保证,如何报销医疗费用,如何续缴下年度医保费等问题,都是参保居民需要了解的医疗保险知识。

一、《居民医保证》有什么用处?

参保居民持有的《居民医保证》是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必须到医保证上选定的定点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疾病住专科医院除外),并在办理住院时出示医保证。另外,办理其他医保业务时也必须出示医保证。

二、如何办理《居民医保证》遗失补办手续?

参保人应妥善保管好医保证,如有遗失,须由参保人携带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原件、照片等到参保办理点填写《居民医保证挂失登记表》,办理挂失及补办新证手续。

三、2010年新参保居民的等待期如何设置?

新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等待期为30天(在校参保学生除外),等待期从首次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到账当日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自行承担。等待期满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如住院待遇、门诊大病待遇等)待遇。

女性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待遇,参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得享受。

四、哪些情况需办理报销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报销材料?

参保居民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门诊大抢救、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等发生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支,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⑴填写报销申请表;⑵住院或门诊收据原件;⑶出院证或疾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⑷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⑸医疗费用明细总清单;⑹报销门诊费用的需带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和门诊处方。社区居民报销材料由居民医保办理处工作人员代收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五、女性参保居民如何办理住院分娩医疗补助审批结算手续?

女性居民参保满6个月分娩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方可享受城镇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补助,每例补助500元。

住院分娩医疗补助审批结算手续:女性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前,须持医保证、准生证、身份证,到市医保中心结算科20、21号窗口办理申报审批,住院分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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