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5)

2019-03-11 15:59

(二)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人员列入,冒名支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三)不如实填报参保职工基本情况,少报、漏报职工工资总额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迟缴、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不能落实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驻市外工作在职职工医疗费用定额包干管理手续,而引起医疗费用纠纷的; (六)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给予批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参保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将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冒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三)因本人不严格遵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或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它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给予批评,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力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并有违规行为发生,影响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药品批零价差和零售价格及医

疗收费标准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曲解定额结算标准,放宽入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接诊医生、售药人员不验证诊治和售药,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或分解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售)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品及生活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自费药品、自费项目不单独划价收费的;

(九)其它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审核、报销、支付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有其它不法行为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它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违者除责令限期如数归还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上述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自治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份起实施。此前发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文件自行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办理保险的通知

作者:李竹梅 日期:2010-10-13 17:32:02 点击数:220

2010-2011学年在校学生保险办理工作现已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险种

(一)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家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以提供住院和特定门诊大病(规定病种)、门诊大抢救、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等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制度。

2.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可办理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享受桂林市未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3.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135元/每人每年,其中普通学生个人缴费35元/每人每年、低保、重度残疾学生个人缴费22元/每人每年、低保中三无重度残疾学生个人缴费0元/每人每年,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

注:重度残疾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一级和二级残疾等级的残疾人。

4. 大学生参保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办理住院住院、结算医疗费用、医疗费报销等有关问题可查阅《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或登陆求索网/助学解困/下载专区 查阅。 http://exp.gliet.edu.cn/Article/QGZXZX/index.html

(二)在校学生平安综合保险 1.保险费:70元/每人每年。 2.保障方案为: 险种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学生短期意外伤害险 意外烧伤 意外门(急)诊医疗 疾病身故 附加学生定期寿险 疾病全残 住院医疗 附加学生短期住院医疗保险 重大疾病门诊医疗 3.本保险计划使用的条款请参阅《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网址:http://www.cpic.com.cn/life/cn。 二、投保事项及程序

20000元 5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1.学生自愿投保,可以选择两项或其中的一项投保,也可以不选。建议每个学生都参与以上两个险种,两个险种可以配合使用,《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未报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以再在《在校学生平安综合保险》中报销一部分。

2.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学号先后顺序每个学生根据填表要求填写《2010-2011学生投保确认表》,签名确认, 并缴清保费。 附件: 2010-2011学生投保确认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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