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教案(3)

2019-03-15 12:14

教学内容:学会做担保

教学目的:通过本单元的学习,掌握担保的方式和在每种担保中担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教学方式:讲授课 教学过程:

学习任务1 保证与抵押的确认 【任务描述】

在我们签订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有时需要用人或物做担保。如果用人做担保就叫保证,如果用物来做担保就属于抵押方式了。保证和抵押各有自己的适用条件,我们在做担保时要正确选用。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3.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二、抵押物与抵押合同 1.抵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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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2.担保的形式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的抵押物有:(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3)林木;(4)航空器、船舶、车辆;(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作业: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学习任务2 其他担保方式的学习 【任务描述】

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留置外,还有质押与定金两种方式。在我们现实的经济交往中定金这种方式使用的比较多。比如有些采购合同中,购买方需要先付一部分定金,对方再按约定的时间供货。 一、质押

(1)质押按所提供的质押物不同,分为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2)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二、定金 1.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2.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和预付款有一定相似之处:都可以是一方预先向另一方交付一定的金钱;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将预付款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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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者法律性质和效力却存在很大差别:

(1)效力上,二者最大的差别是是否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无此效力。 (2)法律性质上,定金是作为债务的担保,而预付款则属于债务履行的范畴,其主要功能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使得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获得期限利益。 (3)法律特征上,定金的交付产生一个定金合同,独立于也从属于主合同关系,而预付款的交付属于履行主债务的一部分,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作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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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保护好自己的土地

教学目的:通过本单元的学习,了解农村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流转的流程和注意的问题 教学方式:讲授课 教学过程:

学习任务1 承包地的正常生产 【任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它必将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

一、农村土地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制定农村土地法的意义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其他承包方式及特点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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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学习任务2 承包地的收回 【任务描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通过对本任务的学习,可以让我们了解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 一、土地收回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二、土地收回的范围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土地收回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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