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院经考察认为确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者,·医院有权作转岗安排。
三、转岗人员转岗后按照有关国家政策标准和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新岗位;
的福利待遇。 ·
四、转岗后不得申报原岗位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职称晋;
升必须从事现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
五、根据湘劳人薪(1985)314号文件规定:不从事护理岗位工作时,从转岗;
后下月起停发提高10%部分和护龄津贴待遇。 : 六、办理转岗手续的程序: i 1、个人申请; :
2、原科室签署意见,出具原始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
3、主管部门考察; :
4、院领导审批。如同意转岗安排新岗位,医、药、护、技人员由业务院长审÷
批,交院办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财务、行管、后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由其分管院i 掏
长审批。 :
5、由政工人事科办理新岗位上岗的相关手续。 ; 护理岗位管理规定 ;
一、为合理安排护理人员,充分利用护理人力资源,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积极;
性。落实培训、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等相关人事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二、护理岗位的界定。护理岗位是指临床业务科室及医技科室所需配置的护
理岗位。从事管理职能的护理部、医务科、科教科、感控科的护理人员归属此类。
三、加强对护理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护理队伍的稳定。从事护理工
作人员不能随意调离护士岗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上,因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等原
因需转岗者,按转岗管理制度办理。
四、实际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批准调离护士
工作岗位者,方能享受增加工资标准10%的工资和护龄津贴待遇。从事护理工作不
满二十年的,从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的下月起,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及护龄津贴即
行停发,执行新工作岗位的福利待遇。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护士,在
离退休时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及扩龄津贴,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护龄自从事
护理工作当月起计算,调离护理岗位半年后不予计算护龄。
五、凡中、高级职称护理人员的聘任,只满足临床一线及重点管理岗位的聘 任需求。
岗前教育制度
一、医院要对每年新招聘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 二、岗前集中培训时间5—7天。 · 三、岗前教育的内容
l、医院基本情况介绍、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教育。
2、政治思想教育、医德道德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
3、医疗制度教育、医疗事故及处理、医疗法规教育、医患沟通技巧。
4、母乳喂养知识、院感知识、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教育等。 5、安全措施、消防安全教育。
四、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岗前教育与试用期考察结合。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试用期内,除进行专
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转正前作出评价。 六、其他新上岗的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和考核。
七、医务科、护理部、科教科制定培训计划,互相配合、协调完成此项工作,
以保证职工队伍素质培训规范化。 · 出差、进修、培训待遇管理制度
一、凡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学习人员一律由科室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
到科教科、政工科、财务科登记备案后,方可安排。
二、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在湘潭市范围内4元/人/天,省内12/元/人/天。
三、外出进修、培训人员一律无伙食、误餐、加班等补助。市内不能提供住宿条件的以80—100元/人/天包干,省内、省外按实报销。医院指派的学科带头人
和外出进修人员奖金可按100元/人/月,由院方下拨到所在科室。 .
四、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学习人员,乘车船超过12小时的可买硬卧车票或
三等船舱船票,原则上不许乘坐飞机。
五、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学习人员,车、船费按直线双程报销,非直线部
分自理。出差期间,可报销市内交通费4元/天;培训期间只报销往返车、船费一
次,无交通费用。湘潭市、县范围内出差一律凭车票按实报销。 六、因不能胜任工作,自费外出进修学习者,医院发给基本生活费300元/月,
其它费用自理,进修结束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 职工继续教育待遇及规定 · .
一、鼓励在职职工积极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继续教育学习。 二、在职继续教育学习应在不影响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自行安排脱产学习时
间。所在科室在权限内适当照顾排班。
三、脱产学习期间学费、食宿费和车船费自理。
四、半脱产学习期间只发档案工资,不享受奖金、津补贴等待遇。全脱产学
习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其五险一金每年定期一次性全额缴付给 医院。 ;
五、在职人员考研,专业选择时必须与本专业、岗位对口,经医院审批同意:
后方可报名。 : 六、在职研究生学习期满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并与医院签署长期留用:
合同的,医院一次性奖励5000元。违反规定的,必须按就读研究生期间所有费用:
总额的1.5—2倍赔偿给医院。 ·
七、获继续教育学历者,需将其学籍档案送政工人事科,收归个人档案,作
晋升、调资依据。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一、职工工伤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由医院统一划入社会保障财政专产。 ’
二、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
1、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以及在紧急情况· 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
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
成伤害或者
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死亡的,不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犯罪或者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四、职_72-1-_伤事故发生后,先应积极抢救,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之内用快速
办法将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经过、工伤人员基本情况、医疗救治情
况及时报告湘潭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0731-57801121),并在24小时内将书面
材料报告政工人事科。
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政工人事科三天内书面报
告《湘潭县工伤事故快报表》、《工伤职工诊疗卡》、《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药
品)申报审批表》,在30日内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管理股)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凭《工伤认定审批表》到医院医保办落实报销事项。
职工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当立即
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六、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湘潭县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报告(受伤经过时间、地点、从事的工作、一同
作业人员、受伤害的原因、伤害部位、伤害程度)。
3、首次医疗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单位的工伤报告(附证人证言); 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人事关系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车辆的提
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处理结论书。
3、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4、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
单位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病复发的诊断证明书; ,
7、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埔 八、职工工伤期间医疗待遇: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等,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
规定由医保办落实报销;
·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内的疾病,其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I
保办落实报销支付; 呜
3、因工致残旧伤复发时,由就诊医疗机构出具需要继续治疗的证明,经县i
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治疗期间,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医保办落实报销韶
4、工伤职工因正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假眼等辅删
具,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由医保办落实报销。 ; 九、职业病的诊断和其他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芒
职工请休假制度 ” 一、请假程序
凡职工婚、产、计划生育、探亲、病、丧、事假,必须先由请假人写出》
报告,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医、药、技术人员经医务科;护'
员经护理部;行政、后勤、财务人员经院办;保健人员经保健院长)同意后报月
导批示,最后交办公室审核,并将审批回执返科室作考勤依据后方可休假。4
人不得先休假后补手续,否则作旷工论处。特殊情况由院办特殊处理。 ÷i
二、休假批准权限 ,
1、休正常六天法定假由科主任批准。 遗
2、副院长、科主任(班组长)、护士长休假,须履行报告制度。休假÷§告各自的上一级领导;休假二天报告分管院长批准;休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