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人事科工作制度1(3)

2019-03-15 12:48

以上报告院长批凋

3、医、药、护、技人员由业务院长批准后执行;行政、后勤、财务等其他人

员由行政院长批准后执行;婚、丧、探亲、产假、计划生育假、病假、事假由院 长批准后执行。

三、各种休假期限及待遇 l、正常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①全年正常休息日72天。

②节日假1l天,其中:春节(农历30、初一、初二)3天;国庆节(10月1

日、2日、3日)3天;元旦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另妇

女节(3月?日),女职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青年职工放假半天。因

特殊情况未休完者,不予补休。

2、婚假:3天,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者增加晚婚假12天。休假

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但不享受奖金和补贴。

3、丧假:凡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

予丧假3天,路程假2天。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不享受奖金。

4、病假

(1)病假期间不享受奖金。

(2)职工因病(伤)需休假,除急诊病(伤)者可先治疗,后补办病休手续

外,非急诊病(伤)需休病假,须经本院保健医师出具病假证明,按休假程序送

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相关部门审批后交政工科、财务科备案方可休病假。不

允许先休病假后补办病休手续。

(3)职工因病(伤)住院,出院后需继续休假的,必须经病室主治医师出具

证明、该病室主任签具意见,按休假程序送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相关部门审

批后交政工科、财务科备案方可休病假。

: (4)一次休病假或全年病假累计在3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按其休假天数扣

幂薪级(岗位)工资,见习期人员按休假日数扣除工资。

驻 (5)职工病假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

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牡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八十,

障补贴工资按休假天数扣发。

÷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萨补贴工资按休假天数扣发。

黔 (6)职工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莨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的百分之六

旷,津补贴工资按休假天数扣发。

肛 ②I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的

百分之七十,津补贴工资按休假天数扣发。

(7)合同人员连续休病假或全年累计病假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按

正式职工同等情况执行;连续休病假或全年累计病假在三个月以上的,医院可根

据相关政策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 5、事假

(1)全年累计事假天数在2天以内(含2天),不影响工资,但扣发其休假

期间奖金。

(2)全年累计事假天数在2天以上,按休假天数扣发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

(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3)累计休事假超过20天,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合同人

员医院可根据相关政策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

(4)已享有法定年休假的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申请,经

科室同意,可冲抵当年法定年休假。 6、探亲假:

(1)探亲假具体规定

①本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双休日团聚的

可享受探亲待遇;与父亲、母亲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 探亲待遇。

②长沙市、株洲市、衡阳市、娄底市、郴洲市、岳阳市等交通方便的地区,

职工可以利用双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一律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⑧确定职工是否与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基本路费,

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④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派往外地工作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双休

日团聚的,

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医院公派外出一年以内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⑤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探亲假的,本人申请,经医

院批准同意,其父母或配偶可以到单位探亲,并按规定报销一人次往返车程费。士

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此次探亲待遇。 茹

⑥探亲假须在当年一次享受,不得分期使用。因工作需要,经同意后可分两

次使用。 ;

(2)探亲假期 ;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每次1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

每次1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婚后一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每次30天,C

上假期是指与亲人团聚的时间,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季

假日和法定假日。 撼 (3)相关规定 j

①探亲假期间,扣发薪级工资,不享受奖金。

②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经政工人事科、院长审批签字后按规定报销。 ③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度座位费。年满五十周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④乘轮船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⑤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 ⑥探亲途中只报销往返车程费。

7、产假:正常产假90天,晚婚晚育增加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30

天,难产增加15天。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其它福利,但不享受奖金。 8、计划生育假: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后休假。 (1)女职工上节育环假3天,取环假2天。

(2)男职工结扎手术假15天,女职工结扎手术假30天。

(3)人工流产假15天,人工流产后同时结扎假30天,引产假30天。人流、

引产假婚后只享受一次,第二次视同病假。

(4)以上假期均包括住院手术时间和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休假期间不影

响工资、奖金。结扎手术后营养补助50元。 9、因工(公)伤休假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可靠证明,可享受因工(公)休假待遇:

①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医院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 残废。

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财产安全、

与犯罪分子搏斗等),从事对本单位或社会有益的工作、行为而造成的

疾病、负伤 或残废。

·⑧从事与医院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

④在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 废。

⑤在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即符合中华人民共

郝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造成的残废。

* ⑥经派遣或同意乘车外出开会、听报告、参加各种劳动所乘坐车出了非本人

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负伤、残废。

,、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可靠证明,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 ①因工出差途中遭受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

; ②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的。

; ⑧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

汐l,事故而负伤、残废,而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

④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战争时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

的组织证明)转入本单位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的。

⑤参加医院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比赛活动或代表医院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和各

种体育比赛时负伤或残废的。 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应负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发生负伤或 死亡的。

⑦在各种政治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犯罪行为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

争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的。

(3)凡上述情况,经医师证明、科室同意、主管部门确认不能坚持工作的,

报请院长批准,由政工人事科落实工伤休假待遇。 (4)工伤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 10、年休假

①正式职工(在职在编职工、人事代理制职工)凡参加工作已满1年,均可

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工作已满1年一不满10年 休假日数为5天 工作己满10年一不满20年 休假日数为10天 工作满20年以上 休假日数为15天

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各科室应在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年休

假10天以上的可分次安排,但不能跨年度安排,切实做好职工休假计划与科室工

作计划相协调,做好职工休假前后的工作交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

经科主任同意,在科室奖金二次分配中解决未休假的补助费用。 ④年休假期间不发奖金,不影响工资及其它福利。

⑤医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报主管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适当给予补助。

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均包括正常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假中无 假。

四、其他规定:

1、各种休假,一律按批准时间返院,要求续假均须先经科室、主管院长批准

后执行,未经批准自行续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2、职工休假期间,应与医院(科室)保持联系,如遇紧急任务和突发事件应?

服从医院调遣回院工作。未休完的假期另作安排。

3、试用期不享受探亲假。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试用期。

4、各科室负责人应每日认真对本科室人员出勤、休假等情况在考勤表上进行

登记并签字认可,在下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送政工人事科,未出满勤的将影

响年终考核和评优。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2)请(休)假无正当理由延长假期或未及时申请续假补办手续的;

(3)工作不服从分配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工作岗位上班的; (4)打架斗殴致伤、残或致使旧病复发而不上班的;

(5)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签到、下班或迟到、早退超过一个小时的;

(6)其他规定以旷工论处的。 6、对旷工者的处理规定:

(1)旷工一天,扣发当月50%工资、当月奖金; (2)旷工两天,扣发当月工资、当月奖金; ’

(3)旷工三天,扣发当月工资、半年奖金,合同制人员中止其劳动合同。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对象:全院各科室所有人员。 二、考勤时间:

l、上午上下班时间8:00一12:00时

2、下午上下班时间: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为14:30—17:30时 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4:00—17: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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