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财?2010?45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民办高校和民办专修学院: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民办学校 财务 管理 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15日印
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
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专修学院、民办培训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明晰产权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落实投资者、管理者权责利和保障学校师生员工权益相结合。
第六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
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防范并降低财务风险;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加强核算,节约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法人财产权,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民办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必须确保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统一。
第八条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各种资金和经济资源。
其他民办学校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九条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非同一人时,民办学校的对外经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由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确定审批权限,法人代表和校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原则上在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由民办学校校长根据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
需要进行审批。
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和其他经济工作,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相重叠的副职。
第十条 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重庆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民办学校校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