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财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得享受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民办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年检财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得享受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民办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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