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民办学校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民办学校预算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运转、保稳定、避风险、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校长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整方案,并报民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每年7月20日前向教育部门报送学校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四章 举办者出资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设立申请报批报告、办学协议、学校
章程等承诺的出资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本身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获得的国家资助和办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用于民办学校建设、发展、运转等,只能是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得转嫁作为民办学校的负债。转嫁了的,根据转嫁金额按出资不到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可以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必须合规、真实。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要把货币资金转入到民办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1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到位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对于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等,还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分批出资或办学过程中再投入到民办学校的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确定举办者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份额的依据。
民办学校聘请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评估,在正式聘请前要得到教育部门认可。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良记录的验资
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的验资、评估,教育部门不予以认可验资或者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 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包括约定其中部分出资者退出的处理程序。退出的出资者可以将其在民办学校的权属转让给第三方,联合出资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民办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等记载事项,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属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民办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后,又以借款、租用等形式,无偿或不合理占有、使用民办学校资金、资产的,按涉及金额,视为抽逃资本或没履行出资义务处理。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后,以借款、租用等形式合理有偿使用民办学校资金、资产,应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并与民办学校
签订经济合同,按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由民办学校作为学校收入,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算、催收,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破损、丢失,防止管理中出现重钱轻物情况。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出借与转让资产、对外投资等,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及金额不得超过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形成未分配的净资产总额的1/3。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应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要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章 收入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费、退费按照《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费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收据》或税务票据。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