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入只能存放在民办学校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且全部纳入预算,由民办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举办者无论以何种理由将民办学校收费资金及其他资金存入非民办学校账户上,属于非法侵占民办学校法人财产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补助给民办学校的财政性专项经费分为两类,一类为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等,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必须全额、专项、直接用于学生资助;另一类为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按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按照要求向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专项经费在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中作为限定性经费进行账务核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补助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支出应当根据收入来源区分为非限定性支出和限定性支出,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不能无依据、无预算。
第八章 学校结余及其分配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二条 民办学校限定性净资产应当按项目、用途设置明细科目。
要求有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非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分别核算举办者出资、本年办学结余、发展基金、依法依规或学校章程提取的费用、结余分配和未分配结余等。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在当年非限定性收支结余形成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办学校章程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等后,要求有回报的出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十四条 举办者不得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资产负债率超过40%时,举办者不得获取回报。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办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民办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收入、费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对出资人支付回报的情况以及学校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出资人投入资金变动情况、社会捐赠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占业务活动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第五十九条 民办学校每年3月前向教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财务报表使用者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结账前后最底层科目余额表和会计师事务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条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民办学校组织财务清算,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
债务处理办法。处理好财产分配、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算后,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时,首先应清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最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财务工作受教育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年终财务报表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办学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正式聘请前要得到教育部门认可,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要说明变更理由。
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办学校财务报表的,教育部门不予以认可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民办学校提供给教育部门的年度财务报表时,除了遵守一般会计准则和审计规则外,还要以恰当方式对民办学校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作明确说明。同时,民办学校也必须主动告之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本条要求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学校不得再聘任其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学校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作明确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出资到位情况,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过户情况;
(二)民办学校的各种收费资金是否进入并存放在民办学校银行账户上,是否被举办者及其关联方、其他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
(三)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借款是否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是否存在用于对外投资,是否存在其他单位占有、使用,或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情况;
(四)民办学校借出的款项是否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其他不合理情况;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否存在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年终结余后是否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分配或处理;
(六)民办学校是否进行了预算管理,预算执行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年检财务部分为不合格。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存在违反除本条第一款之外其他规定的,经教育部门两次书面正式通知整改仍不执行的,年检财务部分为不合格。
年检财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得享受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民办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