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例参考》第11期(20060619)(4)

2019-03-15 14:02

符合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五款“车辆所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的规定,认为不属理赔的范围。

2005年9月28日,王长青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财保江都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及合同义务,要求判令该公司赔付保险金62000元。财保江都公司针对王长青的起诉辩称:王长青在诉状中自认事故是其起重车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装的货物掉落所引起的,而王长青仅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王长青未投保附加险中的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审判】

江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起重车是指提起或移动重物用的机器。王长青投保的是徐工牌起重车,起重车的功能是提起或移动重物,本身不具有装载货物的功能。按照财保江都公司所提供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中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王长青在起重车吊装作业过程中,钢梁从吊钩上脱落致工人翟之英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符合上述情形,故应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而财保江都公司以“车辆所载货物掉落”为免责事由所作的抗辩,则缺乏说服力。因为车辆所载货物,以通常的理解是指货车所载货物,客车车顶所载的货物等,而起重车不管是在动态还是静态状况下,本身不具有载货的功能,也就无所谓“车辆所载货物掉落”免责之说。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被告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便上述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责条款,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保险人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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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适当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财保江都公司仅凭保单上的明示告之,不足以证明尽到了该义务,且在诉讼中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该义务。为此被告也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王长青与财保江都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单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财保江都公司应当以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向王长青支付保险金。对保险金的赔偿数额,可以王长青提供的《机动车辆损失清单》为依据,因该清单“审核”、“核赔”处都有财保江都公司工作人员签字核定,而且也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项目。此清单虽为复印件,但庭审中财保江都公司未对其签字提出异议。本案中王长青现主张其中的6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财保江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长青人民币62000元。案件诉讼费3960元由被告财保江都公司负担。

宣判后,被告财保江都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6年3月7日裁定准许财保江都公司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起重车吊装作业过程中,所吊钢梁从吊钩上意外脱落致第三人受伤,是否属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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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法理的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单独办理,应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与其对应的基本险后才能投保或承保。原告投保的是基本险中第三者责任险,而没有投保相对应附加险中的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为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自认为可以免责。这当中,关键问题在于起重车吊钩中脱落的货物是否等同于或归属于车载货物掉落险中所指的货物?机动车辆所载货物这个概念,从其文义理解,应该是具有载重功能的车辆上所载的固体货物(如货车、拖拉机、叉车或者客运车辆车顶所装载的各种货物)。而本案中,原告投保的车辆是徐工牌起重车,其用途是提起或移动重物,其不管是在动态还是在静态的状况下,本身不具有装载货物的功能,可见,起重车在吊装作业过程中从吊钩中脱落的货物不是车辆所载货物责任险中所指的掉落货物。前者货物表现为从甲处往乙处吊运过程中脱落,而后者表现为从车体上直接掉落,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不应被混同。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损伤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依照交通安全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照该规定,只要吊装作业过程中货物从吊钩中滑落致第三者受伤并产生损失的意外事故,并非操作人故意所造成,就应由保险人按第三者责任险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以原告没有投保车载货物掉落险而能够主张免责,其结果显然对原告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投保人当时投保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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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的初衷。

本案之所以成诉,主要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车辆所载货物”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在保险合同中对此未加以定义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它是由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统一拟制的合同条款,其处于主动的地位,被保险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所以法律着眼于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的利益,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要求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有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注意格式化的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或者限制保险公司之保险责任的条款。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不能对吊钩滑脱货物就是车载货物责任险中所规定的货物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同时不能举证证明保险合同中对此已有明确解释的,其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赔偿原告的损失。此案的正确处理对保险公司而言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不能忽视起重车的特殊功能,而按一般机动车辆接受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否则还会陷入上述不利境地。

案例报送单位:江都市人民法院

一审独任审判审判员:周姝

二审合议庭成员:侯雪松、马双林、周涛

编写人:曹跃、周姝 责任编辑:单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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