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对其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对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以信访为名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场处臵
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和制止。 调查取证
1、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单位)陈述、证人证言。 2、依法扣押的行为人骗取的财物。
3、被骗取财物的发票或物价部门的定价证明。 依法处罚
1、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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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现场处臵
实施上述行为,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查取证
1、现场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 2、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3、证人证言。
4、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相关信息。 依法处罚
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十八)多人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臵
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调查取证
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单位对上访人员进行劝阻疏导的工作记录。
2、现场的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 3、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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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十九)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臵
实施上述行为,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调查取证
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单位对上访人员进行劝阻疏导的工作记录。
2、现场的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 3、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二十)信访事项经三级办理已经结案或经终结,有明确答复仍缠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臵
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调查取证
1、现场执勤民警、有关单位对上访人员进行劝阻疏导工作的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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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的视听材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 3、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4、经信访处理或申诉复查的相关材料。 依法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十一)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三、取证要求
(一)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要求
1、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2、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的要求,采取公开与秘密结合的方式获取证据,为现场处臵和依法处臵违法嫌疑人提供依据。
(二)调查取证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民警拍摄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应注明案由、拍摄取证的时间、地点、拍摄人姓名。有关国家相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接待或处理违法行为中的照片、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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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作工作说明应注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劝解、疏导或制止情况;为首者及其主要骨干的体貌特征、违法行为的情节、到案经过等。工作说明应至少由参与现场处臵的两名民警分别签名。
3、应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特别要证明上访人员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
4、收缴上访人员所持横幅、状纸、穿状衣、散发的传单等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写明扣押的时间、地点,由现场民警(两名以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拒不签字的,现场民警应在清单上注意;事后现场民警应制作工作说明,写明何时何地发现人有何种违法犯罪行为。现场发现(或事后当事人主动交出)何种违法犯罪物品及对物品的处理情况。
5、认真做好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讯(询)问笔录,重点是对挑头闹事的首要骨干分子进行讯(询)问。讯(询)问时要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可以依法头口传唤。对当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当场进行盘问检查。盘问过程中,要制作盘问笔录。事后传唤的,应依法使用仁兄证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6、对现场证人进行取证,重点是在案发第一时间对现场证人进行取证,如信访接待人员、其他上访人员、围观群众等。询问要由两名以上民警在场。笔录经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
四、管辖
1、在本省范围内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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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省公安厅或市州公安局指定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2、本省人员在北京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包括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定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与北京市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收集固定证据,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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