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自篡改、销毁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客户资料、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信息的;
(四)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它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监察、审计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审计建议的;
(五)有其它阻碍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
(六)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或利用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 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七)其它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 (三)转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五)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它机构理财的;
(六)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资产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 (八)偷逃国家税款的;
(九)在公司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的;
(十)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
(十一)其它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节 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二)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它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三)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四)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的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五)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