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弄虚作假招聘的员工和安置的复转军人,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改变路线的;
(二)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或损害国家尊严、利益的;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
(四)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五)出国不归的;发现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或本团组成员出走不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为
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条件的;
(六)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七)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其它违反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
(二)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收受
贿赂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它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它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它收入的;
(七)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八)其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其它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浪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的;
(六)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
(八)其它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 ; (二)用公款支付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的;
(三)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的;
(四)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四十条 其它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