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意见,报请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25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审计部拟订,财务部、项目经理部以及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请总经理审批后签字生效。 第26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审计部,修改亦同。 编制日期 修改标记 审核日期 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 修改日期 7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编 号 执行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与管理的需要,保证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质量,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操作管理 第2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练掌握财务软件系统功能的使用方法,掌握WINGDOWS的基本功能、汉字输入方法等。经电算化主管授权认可后方能进入系统进行操作,末经授权人员不得操作本系统。 每3条 操作人员的密码由系统管理员协同设定。各岗位人员对自己的密码负责,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外单位人员不得使用财务电算化系统的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密码要定期进行更换。 第4条 审核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要求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凭证》,正确输入数据。当计算机对输入的凭证不认可时,应详细检查并按规定修改,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或电算化主管反映。数据复核员发现凭证错误或有疑问时,及时向电算化主管或系统管理员反映,不得擅自作废或修改凭证。 第5条 主要会计数据的管理和输出,如记帐、结账、帐簿打印和报表打印等,由系统操作员负责,并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监督。 第6条 末经系统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不得随意增、删和修改数据库结构、源程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序和数据。 第7条 禁止在财务部门使用的计算机上安装和使用游戏软件,严禁使用外来软盘,以防止感染计算机病毒。 第8条 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时,如时间比较短,离开前应按正常退出程序退出会计系统,到末登录网络状态;如时间比较长,应关闭计算机。 第9条 系统操作员每天开机前应检查网络服务器和所有终端的情况产,确保安全后,方可启动服务器;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所有终端及其辅助设备,确保安全后关闭服务器。 第10条 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记录系统使用情况和故障情况,并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包括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和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11条 加强稽核制度,由专人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的审核,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末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 第三章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 第12条 系统管理员定期对计算机及网络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保持办公室和设备的整洁,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13条 操作人员应爱护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并保持设备的整洁,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向系统员反映。 第14条 会计电算化设备只能用于与会计核算有关的工作,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游戏和对外服务,非财务人员不得操作、运用电脑设备。除系统管理员外,财务处其他人员不得拆弄硬件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电算化管理人员。 第15条 对会计软件升级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须经财务部经理同意,报主管财务预算的副总经理批准,在软件升级和硬件更换的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第16条 必须保持办公室整洁,注意防火、防潮、防磁、防盗,下班时关闭所有的设备和电源,保护好设备,防止设备遭到人为破坏。 第17条 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与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备份发。 每四章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 第18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在网络服务器和其他计算机、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各种数据文件,以及打印输出的各种凭证、帐簿和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 第19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电算化会计档案的备份工作,对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内的会计软件的全套方档资料、会计软件程序、会计凭证、账册和报表数据必须进行备份,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由系统操作员定期打印输出,形成书面文件资料并加以装订保存。 第20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应严格按财政部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借出,必须经电算化主管批准,并办理必要登记手续,借出的会计档案要按期归还。 第21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22条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23条 开展财务工作所使用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截止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第五年。 第五章 附则 第24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编制日期 修改标记 审核日期 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 修改日期 8 会计凭证和帐簿管理细则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 会计凭证和帐簿管理细则 编 号 执行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做好会计帐簿编制、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流程,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会计准则,联系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的落实部门为财务管理部 第二章 原始凭证管理 第3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 第4条 原始凭证的使用要求 (1)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 (2)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企业主要领导的签名或盖章。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4)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企业印章。 (5)凡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6)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证明 (7)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8)一式几联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第5条 按规定应该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规定办理。 第6条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撕毁或遗失。 第7条 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8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每三章 记帐凭证的管理 第9条 记帐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帐依据。 第10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第11条 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心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第12条 填制《记帐凭证》应包括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填制人、稽核人、记帐人、财务负责人等内容。 第13条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第14条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 第15条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即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第16条 已登帐的凭证,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损益类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蓝字更正。 第17条 《记帐凭证》填写完毕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下的空行下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画线注销,实行财务电算化后,计算机打印的《记帐凭证》不必在空行处画线注销。 第18条 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卡片资产台帐、出租开发产品台帐等账册 第四章 附则 第19条 本细则由财务管理部根据国家《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经财务总监审核通过,由总经理签字审批。 第20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21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财务管理部。 编制日期 修改标记 审核日期 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