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条 挡土墙的抗震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底面合力偏心距应符合表3.1.6-1的规定。
基础底面合力偏心距 表3.1.6-1
地基土 未风化至风化颇重的硬质岩石 上项以外的其它岩石 基本承载力σo>200kPa的土层 基本承载力σo≤200kPa的土层
注:b为挡土墙底面的宽度(m)。
二、混凝土和石砌体墙身截面偏心距,不应大于验算截面处的宽度的0.4倍。
三、建筑材料的容许应力的修正系数,应按表3.1.6-2的规定采用。
建筑材料容许应力修正系数 表3.1.6-2
材料名称 应力类别 剪应力、主拉应力 混凝土和石砌体 压应力 钢材
四、滑动稳定系数κc取值不应小于1.1;倾覆稳定系数κo取值不应小于1.2。
五、挡土墙的稳定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图3.1.6)。
剪应力、拉、压应力 1.5 1.5 修正系数 1.0 偏心距 ≤b/3 ≤b/4 ≤b/5 ≤b/6 1.沿倾斜基底滑动稳定系数
式中 N——作用于基底上的总垂直力(kN);
?Ex——地震主动土压力的总水平分力(kN);
?Ey——地震主动土压力的总垂直分力(kN);
αo——基底倾斜角(度)。
图3.1.6 验算挡土墙稳定性图式
2.倾覆稳定系数
式中 My——稳定力系对墙趾的总力矩(kN·m);
Mo——倾覆力系对墙趾的总力矩(kN·m)。
第二节 抗震措施
第3.2.1条 路堤填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路堤填料应选用抗震稳定性较好的土,不宜用粉砂、细砂、粘砂、粘粉土、粘土和有机土。Ⅰ、Ⅱ级铁路当受条件限制采用上述填料时,应改良土质或采取加固措施。
二、路堤浸水部分的填料,应选用抗震稳定性较好的渗水性土。当采用粉砂、细砂、中砂作填料时,应采取防止液化的措施。
第3.2.2条 在岩石和非液化土、非软土地基上的路堤,边坡高度大于表3.2.2规定时,其边坡坡度应按现行《铁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放缓一级。
路堤边坡高度限值 表3.2.2
Ⅰ、Ⅱ级铁路 Ⅲ级铁路及Ⅰ工企铁路 8 岩块及细粒土(粉粘土、粘土、有机土除外) 粗粒土(细砂、粉砂、粘砂除外)
15 6 9 9 10 3 15 6 第3.2.3条 路基为半填半挖和路堤修筑在地面横坡大于1;5的稳定斜坡上时,原地面应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5m。并应做好排水工程。必要时,尚应采取设置支挡建筑物等防滑措施。
第3.2.4条 路堤地基为液化土层时,应采取加固地基土或设置反压护道等措施。但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采取抗震措施。
一、Ⅰ、Ⅱ级铁路路堤高度小于3m;Ⅲ级铁路及Ⅰ级工企铁路路堤高度小于4m。
二、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地面以下分别为5、6、7m深度内,且液化土层的累计厚度小于2m时,
Ⅰ、Ⅱ级铁路路堤高度小于5m;Ⅲ级铁路及Ⅰ级工企铁路路堤高度小于6m。
三、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du或地下水位的深度dw值,应大于表3.2.4的规定。
du或dw的限值 表3.2.4
7 Ⅰ、Ⅱ级铁路 Ⅲ级铁路及Ⅰ级工企铁路
5 3 8 9 6 4 7 5 第3.2.5条 在液化地区取土时,Ⅰ、Ⅱ级铁路路堤高度大于3m的地段,取土坑至路堤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3.2.6条 软土地基上小于临界高度的路堤,当地面硬壳的厚度大于表3.2.6规定时,可不采取抗震措施。当硬壳厚度小于表3.2.6规定时,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路堤边坡坡度应按现行《铁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放缓一级或加设宽为1?2m的护道,护道的高度不宜小于路堤高度的1/2。
硬壳厚度限值 表3.2.6
8 Ⅰ、Ⅱ级铁路 Ⅲ级铁路及Ⅰ级工企铁路
第3.2.7条 软土地基上大于临界高度的路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地基已采取砂井、碎石桩、石灰桩等加固时,可不再考虑地震影响。
2 / 9 3 2 二、当采用反压护道加固且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Ⅰ、Ⅱ级铁路应将护道和堤身的边坡坡度均按现行《铁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的坡值放缓一级。
第3.2.8条 软土地基上的路堤基底采用砂石垫层时,垫层材料应采用碎卵石或粗砂夹碎石(卵石),不得采用中砂或细砂。
第3.2.9条 粘性土路堑边坡高度大于表3.2.9规定时,应按现行《铁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边坡放缓一级或采取加固措施。
第3.2.10条 当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Ⅰ、Ⅱ级铁路的碎石类土路堑边坡坡形和坡值,应根据土的密度、含水量和土层的成因,并结合边坡高度确定。当受地形、地质限制不宜放缓边坡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粘性土路堑边坡高度限值 表3.2.9
8 Ⅰ、Ⅱ级铁路 Ⅲ级铁路及Ⅰ级工企铁路
15 20 9 10 15 第3.2.11条 岩石路堑,当石质破碎或有软弱夹层、山坡有危石或上部覆盖层受震易坍塌时,应采取支挡加固措施,Ⅰ、Ⅱ级铁路宜设置隧道或明洞。
第3.2.12条 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Ⅰ、Ⅱ级铁路的岩石路堑,不应采用大爆破施工。
第3.2.13条 Ⅰ、Ⅱ级铁路挡土墙不得采用干砌片石砌筑。Ⅲ级铁路及各级工企铁路设计烈度为7度的挡土墙,可采用干砌片石砌筑,但墙高不应大于3m。
第3.2.14条 浆砌片石挡土墙的高度不宜超过表3.2.14的规定。设计烈度为9度的Ⅰ、Ⅱ级铁路,墙高大于10m;Ⅲ级铁路及Ⅰ级工企铁路,墙高大于12m时,应采用片石混凝土或混凝土整体灌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