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相互关系已经没有通过,起诉条件包括原告资格,如果以满足前者来作为后者的界定标准,这显然将原告资格范围缩小,危害诉权。对于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案件,虽然起诉人不可能获得原告的法律地位,但是只要其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达到相当的程度,其本身仍然具有着原告的资格,原告资格仅仅表明成为原告的一种可能,受案范围的相符、其它起诉条件的满足以及原告资格的具备共同作用才能组成行政诉讼中的适格原告,因此,受案范围、其它起诉条件、原告资格实际上是并列的限制,只是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受案范围的规定而已。实际上对原告资格的本质、设立原告资格的目的的阐释。从这个角度理解,以\受案范围内\作为原告资格定义的定语,并不合理。此外,部分学者主张,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二是诉的对象。就是说公民甲能否因为自己的某些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然后向法院起诉,就是甲是不是具备了这种法律能力。这种概念是一种组合概念,包括属人因素与属事因素,这个定义基本上还混淆了原告和案件的资格。
第二节 原告资格的含义
放眼全球,很多国家都在行政诉讼法中,放低了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笔者认为单一的属人因素来对原告资格进行界定才更为妥当5,什么是原告资格呢?事实上就是人们因为享有的某些权利被侵犯,可以作为原告对侵害者进行诉讼的权利和资格。\是一种起诉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间的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事实具备是具有原告资格的唯一条件,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以及其它起诉条件等一起构成法院的受理条件。对于原告资格的理解,关键是要确定起诉方与被检方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只有二者之间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才能够拥有原告资格。
相关概念关系的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起诉资格的基本要素是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我们的起诉人作为原告它必须具有原告资格才可以的,只有原告具备原告资格法院才会去着手受理该案件。也就是说原告资格是一种前提条件。无论案件对于起诉人来说是胜诉还是败诉,这也与原告资格没有关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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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华:《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载《常熟高等师专学报》2000年第5期,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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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起诉权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很有必要。
第三节相关概念关系的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起诉资格的基本要素是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我们的起诉人作为原告它必须具有原告资格才可以的,只有原告具备原告资格法院才会去着手受理该案件。也就是说原告资格是一种前提条件。无论案件对于起诉人来说是胜诉还是败诉,这也与原告资格没有关系。因此,分析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起诉权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很有必要。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系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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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认为受案范围从属于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一个构成要件。一
种认为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为两种不同问题,前者是后者产生的前提。7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问题。行政诉讼的范围是司法与行政、法律等方面的权力的边界,行政诉讼是一种启动程序的司法监督手段,而不是简单地把两者之间的替代品。行政诉讼的范围是解决审判的问题,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解决的是可诉的问题,两者不能简单等同。
受案范围是从外部,即行政和司法权的关系确定的管辖权,表明哪些权力范围是司法权能够在干涉行政事务时拥有的;而原告资格是从内部,这是起诉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明确的管辖权,参与行政权力的权利。受案范围是不同于原告资格的,受案范围经由宪法或者法律确定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界限和范围,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是诉讼前操作层面的事项,有了原告资格之后才能通过起诉人的起诉,法律进一步确立了司法审查的范畴。
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前提和基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必须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否则,如果法院给予民事诉讼原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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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树义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 高家伟:《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第63一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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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但法院却没有权力对此种行政案件进行处理,无疑是对公民的愚弄,消费公民的法律信仰。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原告资格回答了谁能起诉,而这种资格是早在行政行为与起诉人之间发生利益纠葛时已经存在了,有关系就能够具有原告资格,否则的话就不享有原告资格。但法院受理与否解决的是属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如何分工,是允许诉讼的类型,实质上是如何划分权力。法院的受理范围与原告资格没必然的联系,前者并不决定是否具有起诉人的资格,而具备了后者法院也并不会百分百救济。如果行政行为既不属于法院管辖,起诉人与之也没一定的利害关系,起诉人都没机会打官司,这不仅是剥夺起诉人权利,实际上也为受案范围外的行政行为增势。可诉性截然不同于可审性,若利害关系人甚至无法拥有最低层次的起诉可能性,则其情绪将无法得到安抚与消逝,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此种不服以其他方式表现,威胁社会稳定,对整体秩序构成威胁。
二、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的关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包含于起诉的条件中,二者范围不同,是种属关系。在起诉人的起诉中,如果提起诉讼,那么起诉人就必须具有原告资格。可以这样理解,起诉的先提条件就是必须具备原告资格和,起诉形式、管辖范围等要件、还要保证在法律规定的实效内等都是在起诉条件内的构成要件。我们还可以将原告资格看做起诉条件里的一个构成要件。另外,从时间的先后来说,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也不同,显而易见,一定是先有了原告资格,在法院审查完原告资格后才会进入审查起诉条件的程序。
原告资格俨然不同于起诉条件:(1)原告资格是起诉条件之一,是法院在起诉前对诉讼进行条件的预先审理。起诉条件是有资格的起诉人正式向法院起诉来使法院能够受理自己的起诉。而原告资格解决的的是合适的、合法的原告人范围。(2)法人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些合法的组织如果想提起诉讼,就必须具备起诉人的条件才可以。什么是起诉条件呢?它是指想要起诉的人或者组织去法院进行提起诉讼相关程序,,应该具备的条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人,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才有可能被法院接受,没有原告资格与其他人的资格,即使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也不可能接受,起诉条件包括起诉人资格。(3)一些人或者组织能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则是它的注重的地方;这个和之前的不同,它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起诉条件是一个法律专业语言,旨在言明何为合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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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诉。
三、原告资格与诉权的关系
什么是起诉权呢?它是指公民或者组织面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以及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相关的权利。原告资格从属于公民起诉权,当然,除了这些,公民或者一些组织还需要一些其他的条件才拥有诉讼的资格。如明确的被告、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等。原告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民事法律人和其他组织中获得了诉讼的权利,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作用。针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它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属于公民的一项权利。并对其进行了诉讼。因此,在概念和法律地位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低于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前者产生于后两者在具体行政诉讼活动的落实。
四、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的关系
原告资格是客观问题,回答了谁有起诉权。只要当事人与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联系,原告应具备资格认定的这一客观真实。原告资格的存在表明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原告。原告资格在原告进入诉讼之前,只表达了一种可能存在,并不是由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能成为原告,诉讼程序一旦开始,经过法院的审查,此时原告资格才真正令当事人成为原告。获得原告资格,法院要求在法院的管辖权,无论是诉讼时效的限制和其他因素的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起诉后,以获得准确的答复。
原告的诉讼地位从诉讼程序和法院受理的时间开始计算,并在具体行政行为上取得原告资格取得的相对人资格,当相关的审理法院进行受理后,起诉人才能称之为原告的。行政诉讼在不同阶段的相对人要求不同的条件为其称谓:受侵害的人-检察官-原告。起诉人除需原告资格外,还需要有具体的诉讼条件,原告除了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别的条件:复核和确认。这些称谓的一步步变化,使得范围在进行逐渐缩小。
五、原告资格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我们需要,明确原告资格,因为这有利于案件的进行,同时它可以让公民、法人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想要明确这些关系,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就需要我们辨明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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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在学界,有的学者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紧密结合,因为行政诉讼目的是在以法律关系作为前提的,所以说,行政诉讼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一条船上的蚂蚱,它们的关系密不可分。利益相关的。,并由此得出结论,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决定是否享有原告资格。也就是说,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定与行政机关存在着某种因行政法律关系因为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原因。在相关诉讼程序中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受实体上相关因素影响和限制。至于实体上的一些相关法律关系到底存在还是不存在。我们只有到达诉讼这一阶段后我们在可以明确知道,或者人民法院对事件裁判后我们便可以确定了。因为受限于当事人认知水平,当事人及其可能受到自身误以为存在实体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的引导,与行政管理人产生纠纷,并由此起诉,从而加强了原告资格这一客观的问题的主观性。现实中经常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自身的错误判断提起诉讼,或者是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因同样的误解而发起诉讼,对这种现象,我们向来持积极的态度,并非简单否认这种现象,因为将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作为判断原告资格有无的做法是非常不明智的。
也有很多人认为,原告是什么呢?原告必须是具体的存在的,是行政行为的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关当事人只有具备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的相关资格,,才能成为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资格理论的基本理念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始终是行政相对人。因为这种理论认为,行政诉讼目的在于解决行政纠纷,而产生于行政活动过程中的行政纠纷在当事人方面具有其自身的特色——一方是处于优越地位且享有行政职权,有能力将自身意志完全落实的行政机关,一方则是处于弱势与服从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起诉是其唯一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所以说,行政机关无缘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但该理论存在着较大的缺陷:1、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的概念与行政法学中的相对人的概念不同。因为原告资格是诉讼法的范畴的一个概念,存在于诉讼程序中。诉讼法律关系和一般行政关系相异:行政诉讼原告之所以能够提起法律诉讼,主要是因为原告作为当事人,它的合法利益遭受他人侵犯了。而且是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这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前提条件;而在一个行政关系中,要想成为相对人,就必须成为被管理者。2、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利后果:很多法院都可以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人,此种做法不仅不利于行政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能彰显行政诉讼的价值,同时,具有很多的不良影响,比如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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