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全装修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并形成完整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
3.1.2 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优先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3.1.3 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1.4 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处理后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3.1.5 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3.1.6 所有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并应按相应技术标准进行验收;进口产品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1.7 全装修工程规模化施工前应制作标准样板房,再进行全装修批量施工。
3.2 部品体系
3.2.1 全装修部品和部品体系应采用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工艺设计,满足制造工厂化、施工装配化的要求,并执行优化参数、公差配合和接口技术等有关规定,以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 3.2.2 部品体系宜实现以集成化为特征的成套供应,部品安装应满足干法施工要求。 3.2.3 部品体系应满足国家相应标准要求,并满足安全、经济、节能、环保要求。
3.3 设计
3.3.1 全装修设计应遵循建筑、装修、部品一体化的设计原则,推行装修设计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 3.3.2 全装修设计应遵循各部品(体系)之间集成化设计原则,并满足构件和部品制造工厂化、施工安装装配化要求。
3.3.3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厨卫设备与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11228和《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的要求,应在设计阶段定型定位。
3.3.4 建筑全装修工程所用的墙体材料应符合《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4 施工
3.4.1 二次施工图和施工综合图制作应由总承包方或合同约定方组织实施,指定分包方和供应方参加,对施工图进行深化设计。图纸制作时,应确定各类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的供应商及品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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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全装修工程施工应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和检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4.3 全装修工程施工前,承包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施工方案。 3.4.4 全装修工程施工以干法施工为主,并应在交接验收后进行全装修工程施工。 3.4.5 应根据装配式全装修和部品一体化集成的特点,执行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4.6 全装修工程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及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3.5 验收
3.5.1 全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和其他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3.5.2 全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基础上,对住宅进行分户验收,对公共建筑进行分段验收。
3.5.3 住宅应按单位工程套内空间和公共空间进行分户验收;公共建筑宜采用主要功能空间、交通空间和设备空间进行分段验收。
3.5.4 分户和分段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当某项检验批具备验收条件时可组织验收。 3.5.5 分户和分段验收应以竣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作为主要验收项目,检查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数量。
3.5.6 全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施工分包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总承包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总承包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3.5.7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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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装修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全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不同材料、设备、设施具有不同的使用年限,装修体应具有可变性和适应性,便于施工安装、使用维护和维修改造。
4.1.2 全装修设计选用材料和部品符合以下规定:
1 优先选用符合绿色环保要求、有益于人体健康、不燃或难燃材料和部品; 2 优先选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和部品; 3 选用先进的节能、采暖、制冷技术与设备; 4 选用高效节能光源及照明新技术; 5 选用节水器具;
6 选用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先进技术及设备。
4.1.3 全装修设计应根据部品不同使用年限和权属的不同进行分类,部品之间的连接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共用部品不宜设置在专用空间内;
2 设计使用年限较短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宜破坏设计使用年限较长的部品; 3 专用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影响共用部品和其它部品的使用。 4.1.4 排水立管宜集中布置在管井内,排水方式宜采用同层排水。 4.1.5 管线宜敷设在架空层内,并遵循以下原则:
1 地暖管线布置在架空地板上;
2 采暖主管线、给排水管线宜敷设在地板架空层内; 3 消防、通风空调、电气管线宜设置在天棚架空层内; 4 电气管线、开关、插座宜设置在内隔墙架空层内。
4.1.6 居住建筑厨房、卫生间装修设计宜采用标准化、通用化的整体卫浴系统和整体厨房系统。
4.2 功能空间配置
4.2.1 装配式全装修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空间形态进行空间划分,确保空间的功能分区实用、合理、全面。
4.2.2 功能空间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住宅套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和储物间等基本空间;无独立餐厅套型的空间应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在起居室(厅)或较大面积厨房设置就餐区,且空间组织合理;
2 公共建筑全装修功能空间应根据使用性质确定,且满足相关行业规范要求。
4.2.3 公共空间装修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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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内装部品体系设计
4.3.1 架空地板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等因采用同层排水工艺而进行结构降板的区域,宜采用架空地板系统,架空地板内敷设给排水管线等;
2 架空地板高度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长度、坡度进行计算;
3 架空地板系统由边龙骨、支撑脚、衬板、地暖系统、蓄热板和装饰面板组成; 4 衬板可采用经过阻燃处理的刨花板、细木工板等,厚度应根据荷载条件计算确定; 5 蓄热板宜采用热惰性好的板材;
6 地暖系统宜采用干式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 4.3.2 吊顶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棚宜采用全吊顶设计,通风管道、消防管道、强弱电管线等宜与结构楼板分离,敷设在吊顶内,并采用专用吊件固定在结构楼板(梁)上;
2 宜在楼板(梁)内预先设置管线、吊杆安装所需预埋件,不宜在楼板(梁)上钻孔、打眼和射钉; 3 吊杆、龙骨材料和截面尺寸应根据荷载条件进行计算确定; 4 吊顶龙骨可采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
5 吊顶面板宜采用石膏板、矿棉板、木质人造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纤维增强水泥板等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板材。
4.3.3 轻质内隔墙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隔墙宜采用轻质隔墙并设置架空层,架空层内敷设电气管线、开关、插座、面板等电气元件; 2 建筑外墙的室内墙板宜设置架空层;
3 分户隔墙、楼电梯间墙宜采用轻质混凝土空心墙板、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复合空腔墙板或其他满足安全、隔声、防火要求的墙板;
4 住宅套内空间和公共建筑功能空间内隔墙可采用骨架隔墙板,面板可采用石膏板、木质人造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纤维增强水泥板等;
5 不应采用含有石棉纤维、未经防腐和防蛀处理的植物纤维装饰材料;
6 以轻钢、木质和其他金属材料为龙骨的架空隔墙板宜选用不燃型岩棉、矿棉或玻璃丝棉等做为隔声和保温填充材料;
7 内隔墙上需要固定电器、橱柜、洁具等较重设备或者其它物品时,应在骨架墙板上采取可靠固定措施,或在龙骨上设置加强板。 4.3.4 储藏收纳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储藏收纳系统包含独立玄关收纳、入墙式柜体收纳、步入式衣帽间收纳、台盆柜收纳、镜柜收纳等;
2 储藏收纳系统设计应布局合理、方便使用,宜采用步入式设计,墙面材料宜采用防霉、防潮材料,收纳柜门宜设置通风百叶;
4.3.5 内门窗可选用木门窗、塑料门窗和金属门窗,设计文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的材料品种、规格、含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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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等质量指标。
4.4 厨卫部品体系设计
4.4.1 整体卫浴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全装修住宅卫生间宜采用整体卫浴系统;
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面盆、镜、浴缸(淋浴器)、地漏、排风等设施,应合理安排座便器、洗面盆、淋浴器的位置,洗浴、盥洗、坐便单元宜采用分离式设计;
3 卫生间功能布局宜考虑照顾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的使用方便,并按需要配置相应设施; 4 卫生间门下部宜设通风百叶或预留高度 10mm~12mm的门隙。 4.4.2 整体厨房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计应合理组织操作流线,操作台宜采用 L型或 U型布置;
2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灶具、操作台、排油烟机等设施,并预留厨房电器设施的位置和接口; 3 厨房洗涤池应考虑水龙头不影响外窗开启。
4 厨房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和采光,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 5 厨房门下部宜设通风百叶或宽(高)度 10mm~12mm的门隙;
6 厨房地面铺装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天棚、墙面应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
4.5 设备部品体系设计
4.5.1 管井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井宜靠近公共走道设置,便于在公共走道进行检修; 2 管井平面尺寸、检修口尺寸应满足管道检修、更换的空间要求; 3 管井上下层分隔应满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165的相关要求; 4 不采暖房间及管井内管线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5 住宅的水表、电表和燃气表设置应符合安全可靠、便于计量和维修的原则。 4.5.2 给水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与结构体分离;
2 当采用给水分水器系统时,宜将给水分水器设置在架空地板层内便于维修的位置,并设置检修口; 3 厨房宜设生活饮用水净化装置,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 设置在地板架空层内的给水管、热水管、中水管应采用不同颜色外套管或进行特殊标识进行区分; 5 中水管道上不应安装取水龙头;
6 公共建筑卫生间宜采用红外线感应水嘴,感应式冲洗阀大、小便器,淋浴间宜采恒温式淋浴阀门。 4.5.3 排水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应与结构体分离设置,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2 排水立管宜在公共管井内集中设置;
3 当采用降板式同层排水时,排水横管宜通过专用连接器或采用多分支排水接头连接到公共管井内的排水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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