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说明理由。 36、农村五保供养具体供养什么?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37、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多少?
目前,我县农村五保供养金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辅之于棉被、衣服、大米等实物,并分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38、如何领取农村五保供养金?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县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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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我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按月发放,由县民政局编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户发放花名册,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然后再将资金拨到乡镇信用社,五保对象持存折到信用社领取。
三、婚姻登记
39、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乡镇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双方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双人合影照片3张、妇幼保健站开据的婚检证明。 40、受理协议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乡镇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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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丢失结婚证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后再办。
(6)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单人照片各2张。 41、结婚登记当事人身份证丢失或身份证与户口本不符如何处理?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42、对婚前检查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没有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因此婚前医学检查并不是婚姻当事人必尽的法律义务,但是,当事人如果从自身的健康考虑,自愿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完全是个人的事情,他人不得干涉。
四、双拥、优抚、安置
43、什么是双拥工作?
双拥工作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简称,是在党的领导下,以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为宗旨,组织发动全国军民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团结奋斗的一项社会活动。主要政策法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4、复退军人安置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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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设在民政部门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或给予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 45、退伍军人回到地方后应办理什么手续?
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兵役机关(县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理安置相关手续,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46、义务兵家属享受何种优待?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期限为二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生活水平。
47、什么是志愿兵(士官)?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称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军衔分为三等六级,即:士官军衔分为高级士官(六级、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一级士官)。 48、农村退伍军人如何安置?
农村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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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9、城镇退伍军人如何安置?
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工作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 50、入伍时是正式职工的退伍军人如何安置?
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51、士官退役后如何安置?
土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按退伍(复员)安置。服役满10年的中级士官和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
52、现役军人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在本县享受的经济待遇标准如何?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其家属一次性奖励,目前金额不低于下列标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0元; 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发给奖金5000元; 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发给奖金2000元; 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发给奖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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