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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师是科研工作者
? 教师的科研活动以教育科研为主要内容,还要开展学科科研。 以人为主要劳动对象,这一性质决定了教师劳动的基本特点。 1. 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 存在着不确定性因素,教师难以对其劳动过程进行精确控制。 2. 教师劳动的创造性 3. 教师劳动的示范性
? 教师劳动的示范性,要求教师必须加强自身的修养。 4. 教师劳动的长期性
?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5. 教师劳动的延续性
? 教师劳动的时间难以用面对学生的教育活动来划分。
? 教师的劳动场所,是超越课堂、超越校园的。不仅教师的劳动时间、范围具有延续性,教师的角色也具有延续性。
? 教师劳动的延续性,要求教师必须具有事业心和教师的原则性。 教师与学生是构成教育活动的两个基本要素。 《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判断题)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不单是知识的交流,还有心理上的交流。在学校教育中,教师依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教学要求向学生传递知识,这是师生交流的基本的核心的内容。
学习指导思想,是支配学习行为的思想因素,在学生的角色素质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学生必须有正确的学习指导思想。
传授科学的学习方法:科学的学习方法,有赖于教师的言传身教。教师必须在教育中注意传授学习的方法。
法国的卢梭曾在他的著作《爱弥尔》中指出:“在敢于担当培养一个人的任务之前,自己就必须要造就一个人,自己就必须是一个值得推崇的模范。”
在人的思想体系中,最根本的观念是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作为制度化学校教育的教育者,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 马卡连柯曾说:“教师的威信首先建立在责任心上。”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一个好教师意味着什么?首先意味着他是这样的人,他热爱孩子,感到跟孩子交往是一种乐趣,相信每个孩子都能成为一个好人,善于跟他们交朋友,关心孩子的快乐和悲伤,了解孩子的心灵,时刻都不忘记自己也曾是个孩子。” 知识对于教师,具有双重意义: 1. 知识是教育的内容 2. 知识是教育方法的依据
合理的教师知识结构应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 专业知识
? 这是需要教师向学生传递的知识。 2. 教育科学知识 3. 广博的文化修养
开展教师工作需要有关的多种特殊能力的有机组合。这种特殊能力是多样的。 语言是教师的特殊工具,是教师表达信息的最基本的途径。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教师的言语——是一种什么也代替不了的影响学生心灵的工具。教育的艺术首先包括说话的艺术,同人心交流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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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修养,是教师的基本功。
仪表风度,包括人的衣着打扮、言谈举止、精神态度等。 教师必须注意自己的仪表风度。(判断题)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
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
2. 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3. 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勇于探索;
4. 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保护学生身
心健康;
5. 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6. 衣着整洁、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全国通过)自1994年1月起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职业资格,是国家对从事教师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规定。获得教师资格的,方可获准从事教师职业。 我国公民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途径有两种: 1. 经师范教育幷获得规定的学历即可取得证书
2. 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教师最低任职学历要申请教师资格的公民,实行教师资格考试,经
过法定的国家考试者可以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获得教师资格不等于获得教师职务。我国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国家对教师实行培训制度。 培训目的主要有两种:
1. 对已任职但学历未达标者进行学历培训 2. 正常的在职进修
第十章 教育法 ? ?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种角度来理解 狭义的教育法系指教育法律
广义的则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
教育法具有普适性、公平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等基本特点。
1. 普适性,即在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每一对象都适用,每一对象都不可违背其法的规
定。
2. 公平性,即对其适用的每一对象都持同样的法的标准,不受对象的身份和地位等因素的
影响。
3. 强制性,即法的实施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
4. 稳定性,即自产生始至废除前,法的标准和效力不会改变,法的更改必须经过一定的程
序。
教育法,其性质是一种国家意志,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
我国教育法所代表的是占绝大多数的国民的意志,是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服务的。 教育法的制定方式与国家的性质和体制直接相关。 制定过程须经完整的立法程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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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出议案 2. 审议 3. 表决通过 4. 公布
行政法规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及其事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使教育具有法的保障。
明确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的重要内容。
比较早的成文法有:我国春秋后期的《刑书》、《法经》 人类关于教育并无专门的法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古代涉及教育的法规,主要是直接出自国家统治者的法令,并无专门的有体系的教育法。
1946年制定了《学校午餐法》
我国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并无专门的教育法。 1903年拟订《奏定学堂章程》,这个颁布并实施的教育制度,是我国由古代向近代教育转变的第一个教育法规。 1906年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规定“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兄。”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后,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教育法建设方面以取得很大成绩,形成了具有一定体系的教育法规。 我国的最高法律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也是教育的根本法源。
教育法的第一层次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宪法母法)这是教育的基本法,是其他教育法规的立法依据,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教育基本法之下第二层次的法律是部门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教育法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属于行政法规一类的教育法,如《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教育法的第四层次,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如《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 地方性教育法规可以分为两类:
1. 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律 2. 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
教育法的组成部份通常包括下列几个部份: 1. 法的名称
2. 法的制定单位,时间规定
? 时间规定包括通过、公布和生效起始日三项。 3. 法的规范
涉及法的规范的主要有三个问题: 1) 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 对行为的肯定与否定的表达,即对某种行为作出允许、禁止或要求的表达 3) 表达奖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主要特点是其基本性与概括性,对我国的教育作了整体性的基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该法的根本精神,是规定我国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基本法之下的部门法律,是关于义务教育问题的总体法律规定。(第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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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任职资格、培养与考核等等问题作了法律规定。
实施教育法的主要而且需要强调的途径是: 1. 守法 2. 用法 3. 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体: 1) 国家机关的监督 2) 社会监督
在需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时,申诉和诉讼是两种重要方法。 1. 申诉
? 向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 2. 诉讼
? 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它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解决案件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 诉讼与非法院审理的申诉不同,前者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 不同性质的诉讼,其共同点是向法院提出诉讼。
教育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可以向同级或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以寻求公正的解决,制止和纠正不当行为。如果对处理不服,可进一步提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或者严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来裁决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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