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管工作。根据省厅统一安排,对各市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核。
②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成立建设节约型道路运输系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系统节能工作的自查和考核,并对市级重点运输企业节能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2)考核指标制定及工作程序 ①考核指标确定
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省厅确定的节能减排任务目标,提出年度考核量化基准指标。各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基准指标,提出各自的节能减排任务目标,于每年2月底前报厅道路运输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②考核程序
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查和省厅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a.自查。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重点道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考核细则的考核内容、分工和要求,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其内容包括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自查得分和相关证明材料。自查报告及有关材料于每年1月底前报厅道路运输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b.复核。根据省厅统一安排,对各市交通局、运输管理机构、省重点运输企业进行复核。
(3)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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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考核单位要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针对考核小组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整改情况形成整改报告,报厅道路运输局。对未制定整改措施、没按时进行整改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4)奖惩
考核结果作为省局对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重点企业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重点企业要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对弄虚作假、未制定整改措施或未按时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停止审批客运线路、危险品运输的相关手续,直至整改完成。
(四)对港航系统的考核
对港航系统的考核按以下指标,使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评分表(港航系统)》(附表4-1)、《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评分表(港航系统重点企业)》(附表4-2)进行考核。
1、量化目标
(1)沿海营业性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
营业性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千克/千吨海里]:营业性船舶每完成千吨海里货物周转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
本项基础得分为10分(20)。完成营业性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指标的,得10分(20),完成90%(含)以上得9(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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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80%(含)以上得8(16)分,完成60%(含)以上得6(12)分,完成60%以下不得分。
(2)内河营业性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
营业性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千克/千吨公里]:营业性船舶每完成千吨公里货物周转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
本项基础得分为10分(20)。完成营业性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指标的,得10分(20),完成90%(含)以上得9(18)分,完成80%(含)以上得8(16)分,完成60%(含)以上得6(12)分,完成60%以下不得分。
本项中沿海、内河兼有的每项10分,否则每项的20分。 (3)港口能耗指标
本项基础得分为20分。完成港口能耗指标的,得20分。完成95%(含)以上得18分,完成90%(含)以上得16分,完成85%(含)以上得14分,完成80%(含)以上得12分,完成80%以下不得分。
2、节能减排主要措施
(1)健全节能减排组织领导机制
单位有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的机构)。明确节能减排工作责任部门,并且有专(兼)职的节能减排工作人员。
本项基础分为5分。未成立领导小组的扣1分,未明确工作机构的扣1分,未落实工作人员的扣1分,未根据人员机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的扣1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节能减排问题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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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协调机制,1分。无会议记录的扣1分,以相关文件、资料为考核依据。
(2) 落实节能减排基础管理工作
主要考核贯彻落实有关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情况。
本项基础分为10分。贯彻国家、行业及地方节能减排政策,制定节能减排措施,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计量制度,组织节能减排培训, 开展能源审计、第三方节能检测,年中考核检查的得满分;未贯彻落实的扣4分;未制定措施的扣2分;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计量制度的扣2分;未组织节能减排培训,能源审计、第三方检测、年中考核检查的扣2分。以相关文件、资料为考核依据。
(3)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推广示范项目和节能产品 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行业或地方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或作为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推广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及管理方法等。
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是指推广上述范围内的节能减排项目,不包括其他未经相关部门认定并公开发布的技术、产品。
本项基础分为6分。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得2分;推广2项以上得3分。其中研发一项得2分,推广1项的得1分;没有推广的不得分。年度内有列入省部级示范项目的,得1分.以推广资料、推广成果为考核依据。
(4)履行节能减排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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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耗能折合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单位。 本项基础分为10分。有明确的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名单,并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的得10分;未全部监管的,按照未监管单位数占总单位数的比例相应扣分。以相关资料、现场抽查为考核依据。
(5)调整和优化运输结构
运输结构包括运力结构和运输组织结构两个方面。 船舶运力结构是指各种营运船舶在所有营运船舶中的结构比例。
运输组织结构是指构成整个运输业的经营主体中,以组织形式为特征,具有不同经营资质的各类型企业的结构比例。
老旧船舶是指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船龄达到以下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老旧船舶:
①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船舶; ②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③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④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⑤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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