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差0.5%扣1分;不减反增,每增加1%加扣2分,每项扣分值不超过其最高值。
2、节能减排主要措施
(1)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单位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机构),主要领导任组长,负总责,明确各成员节能管理职责,机构健全率达100%。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下发正式文件进行明确。节能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应在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明确节能减排工作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节能联络员),并明确节能减排工作岗位责任。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及地方节能减排政策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节能减排工作。每年召开的节能减排工作例会不少于二次,分管负责人经常性进行调度,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强化工作措施。
本项基础分为12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管理机构的扣2分,未配备工作人员的扣2分;检查会议记录数量和内容,会议记录一份得1分(不超过2分),无记录不得分;查阅相关年度工作计划,根据节能工作纳入的有无、多少进行评1~3分,缺项不得分;按照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系统性、可操作性进行评1~3分。
(2)宣贯节能政策、开展活动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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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传达节能减排和公共机构节能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按要求参加节能工作会议及培训并组织本单位进行节能培训。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及时采写、报送工作信息。
本项基础分为12分。学习会议记录2份以上得2分,一份得1分,没有不得分。单位有培训文件、记录得一分,缺席节能会议一次扣一分。根据“节能宣传周”活动的范围、影响、效果、新闻报道情况进行打分。制定下发方案得1分,组织活动得1-3分。采写、报送节能信息材料得1~2分。
(3)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本项基础分为12分。制定本单位能耗统计实施方案,并按要求上报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得1分,按时上报得1分。专人负责节能工作,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指定专人得1分,建立台账得1分。及时准确统计报送能耗数据,未完成任何上报扣6分;未完成当年上报扣2分。统计范围要包括所属公共机构及其使用的能源、资源,根据范围是否全面得1~2分。
(4)能源资源使用日常管理
本项基础分为30分。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2分(设立岗位得1分,配备人员得1分)。制定了节电、节水、节油、节气等相关制度,8分(有一项得2分)。、优化照明控制系统,杜绝长明灯,白昼灯,2分(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最多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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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2分(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最多扣2分)。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2分(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最多扣2分)。普遍采用节水型器具,使用节水设备,2分(全部采用得2分,部分采用得1分)。杜绝“跑冒滴漏”、长流水等浪费现象,2分(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最多扣2分)。制定公务车节能驾驶规范,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定点保险,实行单车油耗核算管理,8分(有一项得1分)。严格公务车编制和标准配备管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2分(未达到要求扣1~2分)。
(5)节能产品采购
本项基础分为4分。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和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2分(未按要求的一项扣0.5分)。积极参与国家财政补贴节能产品推广工作得1分,并完成高效照明产品改造更换工作得1分(部分完成或有改造更换计划得0.5分)。
3、加分项
年度内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节能减排先进单位或个人及节能减排成果每项加1分。
对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以下简称厅道路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以下简称厅港航局)的考核,实行“双目标”责任考核。除考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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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指标外,还要对行业总体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行业总体指标未完成的,其综合考核等次不能定为完成以上等次。
(六)对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的考核
对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的考核参照《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评分表(公路系统)》(附表2)实施。
三、考核对象及分工
(一)省交通运输厅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厅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节能办)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各市交通主管部门、驻济厅直有关单位(公共机构)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
(二)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
(三)厅公路局、厅道路运输局和厅港航局分别负责公路系统、道路运输系统、港航系统节能减排考核工作日常行业督导,并配合厅节能办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考核。
(四)厅直各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及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
(五)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属单位及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
四、考核指标制定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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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指标确定
1、省厅根据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节能减排任务目标,提出年度考核量化基准指标,其中公路系统、道路运输系统、港航系统节能减排考核量化基准指标分别由厅公路局、厅道路运输局和厅港航局提出;各市、各单位根据基准指标提报各自的年度考核量化目标,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厅节能办。
2、厅节能办组织有关专家及行业管理人员对各部门单位提报的年度量化考核目标进行评估并提出调整意见。
3、厅节能办将年度量化考核目标调整意见提交厅节能领导小组审定。
4、省厅与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和山东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节能减排工作责任目标协议,作为年度考核目标依据。(一般于每年一季度完成)
(二)考核程序
1、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查和省厅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2、各单位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分工及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节能减排量化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主要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自查得分及证明材料等。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厅节能办。
3、省厅每年3月10日前组织厅公路局、厅道路运输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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