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2008〕2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自《东莞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东农〔2002〕51号)实施以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了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发展,较好地推动了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了适应近年来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完善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我局会同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
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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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二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东委发〔2002〕15号),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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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否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企业带动农户包括本市户籍农户、经市认定的供莞农产品基地农户和符合我市农业产业政策、实行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的新莞人农户。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五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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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方可列入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2. 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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