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镇政府名义报市农业局。
(四)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被监测企业进行审核,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五)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市农业局网站和政务公开触摸屏上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市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将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市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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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联席会议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产业化 通知
东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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