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

2019-03-16 13:17

0分,每超过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2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市派出的考核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BBB级以上(含BBB级)的计5分,BBB级以下的扣2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40分)

1.企业带动农户200户的计15分,每减少10户扣减1分,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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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100户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户的,每增加2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中增加收入1000元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含企业在市外建立的供莞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2.养殖企业:养殖面积200亩或年产量500吨以上。

3.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4.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5.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2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第3至第5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5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2.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市级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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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科技企业认证、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3.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0.5分,没有的记0分;

6.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0.5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所带动农户的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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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镇(街)农办提出申请。市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二)各镇(街)农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对企业有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镇(街)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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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考核,并按第五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二)经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市农业局网站和政务公开触摸屏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报市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条 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前,分别填报《市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地农办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 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业局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按第六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所在地农办。

(三)镇(街)农办负责对本镇被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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