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5)

2019-03-16 16:01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

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所有支出项目及税收规定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并据以填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本表第1至10行:填报纳税人的所有支出项目。

2.第1行“支出总额”:填报纳税人的支出总额(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3. 3.第2行“拨出经费”:填报纳税人拨出经费的金额。

4.第3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数额。

5.第4行“拨出专款”:填报按照规定或批准的项目拨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金额。 6.第5行“专款支出”,填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7.第6行“事业支出”: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8.第7行“经营支出”: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9.第8行“对附属单位补助”: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0.第9行“结转自筹基建”:填报纳税人达到基建额度的支出。

11.第10行“其他支出”:填报上述第2行至第9行之外的支出,包括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等。

12.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填报税收规定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具体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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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方式填报:

(1)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采取据实核算支出项目的,根据实际发生额填报。 (2)采取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金额=第1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3)采取据实核算又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金额=(第1-12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13.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金额等于第1-11行。据此填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至10行合计。 2.第14行=第1-1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主表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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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个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除外,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则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填报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采用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方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调增金额”、“调减金额”须按分摊比例后的金额填报。

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本表帐载金额除*号栏外为必填项目(可为0),不填报则系统提示相关栏次须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应税收入的金额。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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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8行。 (3)其他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3行。 (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3.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列“税收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4.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5.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确认收入与税收确认收入条件和方法的差异,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项目数据。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6.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合计”行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7.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填报境内外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政策确认的境内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8.第8行“7.特殊重组”: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9.第9行“8.一般重组”: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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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10.第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第1列“账载金额”取自企业《损益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数据,本行数据等于主表第8行数据。如为正数,则填在本行4列作纳税调减;如为负数,则将其绝对值填在本行3列作纳税调增。

11.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12.第12行“11.境外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2列“境外所得”合计行。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3.第13行“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填报已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在境外设立机构、场所的经营亏损以及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投资转让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4.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行“不征税收入总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5.第15行“14.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6.第16行“15.减计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7.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8.第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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