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6行=第7+8行。
3.第9行=第10+11+12+13行。
4.第14行=第15+25+29+30+31+32行。 5.第15行=第16至24行合计。 6.第25行=第26+27+28行。
7.第33行=第34+35+36+37+38行。 8.第40行=第41+42+43+44行。
9 .10行填报金额大于零的,则增加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且该表37行应等于前述10行填报金额,否则不予保存。
10. 35行填报金额大于零的,则增加填报《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界面进行填报,否则不予保存。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主表第17行; 2.第6行=附表三第16行第4列=主表第18行; 3.第9行=附表三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 4.第14行=附表三第17行第4列=主表第19行; 5.第39行=附表三第18行第4列; 6.第33行=主表第28行; 7.第40行=主表第2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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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和抵免的所得税额。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或地区”:填报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境外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1-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1-所在国家地区预提所得税税率)]
4.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 5.第5列“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
6.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第6列=3列-4列-5列
7.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
8.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
9.第9列“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0.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内税法规定税率的乘积。 11.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的纳税人填报第10至16列。本列填报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可分为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子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直接抵免税额;从境外二级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间接抵免税额。二级子公司可抵免税额=(纳税人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子公司分得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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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同一纳税年度二级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二级子公司同一纳税年度已缴所得税。
12.第12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3.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
14.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所得税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
15.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16.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未抵免余额。
17.第17列“定率抵免”。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11至16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2列≥0
2、第6列=第3-4-5列。 3、第8列=第6—7列。 4.第10列=第8×9列。
5.第7列各行金额≤同一行次的第6列。当某行第6列≤0时,同一行次的第7列为0。 6.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2列;当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1列。
7.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各行=同一行的第12—13列,当计算出的值≤0时,本列该行为0。
8.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各行≤同一行次的第14列;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列合计行=附表三第12行第4列。 2.第7列合计行=主表第22行。【分析填写】 3.第10列合计数=主表第31行。
4.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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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17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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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本表可不填列,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直接在附表三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中作相反调整即可。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2.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3.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本表第1行和第2行计算填报,第3行=1行-2行。
4.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一般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6.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第6行=第4×5行。
7.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当第3行≤第6行,本行=第2行;当第3行>第6行,本行=第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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