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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6 17:45

第一部分:必须背会的知识点

1.为何有人误称CIF为“到岸价”,:

这是单纯从其主要价格构成来考虑的,因为按CIF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安排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承担相笑的运费和保险费。但由于CIF属于装运港交货,风险已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并不保证把货送到目的口岸,因而称其为“到岸价”是不当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若海轮能直接靠岸,DES则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因为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是完成交货。在DES条件下,卖方不仅要负责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还要负责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根据需要加保各种特殊附加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2.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

3.对等样品: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

4.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 5.商标: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

6.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7.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8.品质增减价条款: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 9.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品质条款的内容,必然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难以办到,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由此可见,在洽商交易和规定品质条款时,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很重要的。

10.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和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11.标准化运输标志:

ABC???????收货人代号 1234???????参考号 NEW YoRK???目的地 l/25???????件数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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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13.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它具有下列特点: (1)“四固定”——航线、港口、航期、运费率 (2)“一负责”——船方管装管卸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14.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

15.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 16.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2)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间的争议的法律依据。

17.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过2l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18.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19.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4)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20.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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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22.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作为支付工具,本票与汇票都属于票据的范畴,但两者又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有:

(1)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则要办理承兑手续。 (3)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绝对的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可以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而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的,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则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23.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24.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25.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26.信用证的特点: ①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②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③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27.解决争议的途径有下列几种:①友好协商 ②调解 ③仲裁 ④ 诉讼

28.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它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从而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选择并采用。 29.诉讼具有下列特点:

①诉讼带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就必须应诉,争议双方都无权选择法官。

②诉讼程序复杂,处理问题比仲裁慢。

③诉讼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紧张,有伤和气,不利于今后贸易关系的继续发展。 ④诉讼费用较高。 30.构成发盘的要件

(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至少应包括下列三个基本要素:(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2)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

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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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构成接受的要件:

①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②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③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32. 出口合同的履行: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33. 履行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证 船 款 货;

34. 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虽然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 35.仲裁协议的作用:

①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②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③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6.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37.托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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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合同 出口商 ⑶ ⑷ 托 回 收 申 执 请 书 (1)货物(2)提单 船 公 司 (10)货物 (9)提单 ⑹ 提示 跟单 汇票 进口商 ⑺ 付款 或 承兑 ⑿ 货 款 跟单汇票 (5)托收委托书、跟单汇票 出口方 银行 (11)汇交款项 进口方 银行

38.信用证的程序 :

出口方银行 通知行/议付行 ⑺议付 ⑹交单 ⑷ 通知 信用证 修改 保兑 信用证 ⑶开立信用证 出口商 (受益人) 买卖合同 ⑸提单 进口商 ⑿交单提货 (申请人) 轮船公司 ⑾交单 ⑽付款 ⑵申请开证

⑻寄单索汇 ⑼偿付 进口方银行 开证行

第二部分:理解记忆的知识点

1. 当买卖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相抵触的规定,本着法律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在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时,应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国际贸易惯例本身虽不是法律,它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但买卖双方如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该项惯例就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 2.《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l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主要在美洲国家采用。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产生于l 936年,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4.国际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的区别: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5.EXW,英文全文是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至于货物出境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卖方无义务提供。但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协助买方取得上述证件。

①作为买方,在签约时应根据运输的情况,提出对货物包装的具体要求,并就包装费用负担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事后引起争议。

②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但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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