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2014.4.4(2)

2019-03-16 18:15

洁和消毒。

(5)建立所有设备的认证程序,即在某种设备要被用于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前,必须确认该设备的规格和设定参数符合使用要求。

(6)有专人进行常规维护,生产车间或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2、关于生产车间GMP资质的建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GMP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严格遵循GMP的要求。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尚未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车间是否符合GMP要求难以确认,不同生产企业和个人的理解有偏差,考虑到创新药早期临床试验的制备规模较小,建议对创新药早期临床试验药物和其他阶段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车间的GMP资质要求分类管理:

不同注册类别及研究阶段 临床试验用药物 创新药Ⅰ期、Ⅱ期临床试验 至少在符合GMP条件的车间制备 生产车间GMP资质要求 创新药Ⅲ期及其他新药注册类别的1)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生产车间制确证期临床试验 备; 2)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和新建生产线的,可在符合GMP条件的生产车间制备。 仿制药、普通改剂型品种的临床试验 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生产车间制备; Ⅳ期临床试验及上市后临床评价 进口注册临床试验 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生产车间制备; 生产车间符合生产商所在国的GMP要求。

第四节 物料管理(FDA2003,欧盟GMP)

1. 生产企业应制定书面操作规程以描述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中所使用物料(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处理、鉴别、取样、检验和贮存。

2. 生产企业应以预防产品发生降解或污染的方式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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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材料进行处理和贮藏,并清晰标识,直至验收或检测合格,然后再放行用于生产中。

3. 用于临床试验药物生产所使用的全部材料,生产企业至少应记录所有材料的以下相关性信息:接收日期、运送数量、生产商/供应商名字、材料批号、贮藏条件和相应的有效期。

4. 生产企业应制定每种材料规定属性的验收标准,对于某些材料,在产品早期开发阶段,所有相关属性或验收标准可能尚不可知。但是,应根据科学知识和经验选择属性和验收标准以进行评估,然后再放行用于生产中。随着有效数据的不断完善,产品属性和验收标准应趋于具体和统一。在研发的各个阶段所用的标准应有完整记录,在申报注册申请资料中对材料属性和验收标准须有综述评估。 5. 生产企业应检查每批材料的检验报告书和/或其它记录,以保证其符合对规定属性制定的验收标准。对于某些材料(如人和动物组织的来源材料),应包括来源信息和/或相关外来因子检测结果方面的记录。如果某种材料未填写某种规定属性的记录,那么建议对材料未填写的规定属性进行检测。

第五节 文件管理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要建立和保存下列文件: (1) 质量标准和操作指南

应制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加工及包装操作指南。这些文件应尽可能全面地体现已掌握的产品知识。在产品的不同阶段应定期对这些文件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更新。新版文件应综合考虑产品最新的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及药典的要求,并可追溯以前的文件资料。任何变更都应根据书面规程进行,在书面规程应当阐述变更对质量(如稳定性和生物等效性)的影响;应记录变更的理由,并有相应的文件记录并研究和记录这些变更对产品质量和即将进行的临床试验的影响。

(2) 委托生产文件

委托生产文件应当包括委托生产合同,应注明委托产品的数量、生产工艺、包装和/或装运方式,产品质量标准等,必要时注明相关临床试验方案。以及受托方资质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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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品质量标准文件

产品质量标准文件应当随着产品的开发过程不断地更新,并保证对以前版本的追溯性。应当包括或注明下列文件:

? 起始原料、内包装材料、中间体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 ? 生产方法;

? 中间体检验和成品检验方法; ? 批准的标签副本;

? 相关临床试验方案和随机编码(适用时); ? 和委托方的相关技术协议(适用时); ? 稳定性数据; ? 储存和运输条件。

上述清单并非完整无缺,其内容将随着产品和开发的不同而变化。上述信息是产品放行人放行批产品的评价依据,因此应当允许他们查阅。当不同的生产步骤在不同的生产地点进行时,根据不同产品放行人的职责范围,可以分别地保存相关生产点生产活动的相关信息的文件部分。

(4) 生产处方和操作指令

生产的每项操作或原料供应均应当有清晰、完整的书面处方和操作指令并做好记录。

应当采用产品质量标准文件中的信息来制订详尽的生产、包装、质量检验、 储存和运输的操作指令。

(5) 包装指令

临床试验用药物一般按照临床试验中每一受试者单独包装。包装的数量包括必要的质检用量和留样用量,应当在包装前确定。为了保证每一产品在每一阶段的数量正确无误,应当做好物料平衡计算。

(6) 生产、检验和包装批记录

批记录应当按照准确确定的操作顺序,保存足够详细的批记录。

这些批记录应当含有所有采用的操作程序和所作变更的证明性内容,以及随着对产品了解的加深,改进生产操作的记录。

(7)记录保存时限(FDA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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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临床试验用药物批次相关的生产和控制记录应至少保存至相应的药品上市申请批准后两年,或至少保存至相应的注册申请停止日或完成日后两年。

第六节 生产管理

(一)生产操作

1.每批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和包装均应按照相关责任人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物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临床试验的要求。

2.在生产过程中,应系统的采用操作控制方法促进有序的生产,帮助预防污染、交叉污染和产品混杂。如尽量做到分隔或指定区域进行不同工序的操作,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完成清洁步骤,每一批生产的药物都应该分别存放,每批药物的包装标签必须清晰和规范等。(FDA2003)

3.在开发过程中,应确定关键的参数,并对生产过程进行过程控制。主要的关键参数和过程控制可从过去的经验,包括前期开发工作中得到。关键人员应当认真考虑以形成必要的指导并将其持续地纳入生产经验中。确定的参数和控制指标应当客观地基于当时已获得的知识。随着研发达到不同的阶段需制定更多具体的书面规程,生产处方和工艺控制的变更过程均应详细的记录下来。EUGMP附录,(《FDA新药临床试验用样品制备技术指导原则》)

4.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方法不必完全期望与常规生产一样程度地被验证,但是生产条件和设备应当被验证。对无菌产品,灭菌过程的验证应当和上市产品持同一标准。相似地,当需要时, 病毒灭活或去除及其他生物来源的杂质的去除应当按照本领域规定的科学原理和技术规程进行验证,以确保生物技术来源的产品的安全性。(EUGMP)

(三)安慰剂(《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

1.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的车间制备安慰剂,建立安慰剂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与第6页的表第一、二条“至少在符合GMP条件的车间制备”相矛盾,试验样品可在符合GMP条件的车间制备,安慰剂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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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慰剂在颜色、气味、味道、形状、质感等特征上均应与试验药物/阳性药物相似,或使临床试验参与者难以判断出试验药物/阳性药物与安慰剂。需采用合理的方法对其相似性和适用性进行判断和评价(可借鉴食品或化妆品等的感官评价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3.安慰剂所用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给药途径的质量要求,应明确安慰剂处方用原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尽可能少加可能对试验药物安全性及有效性产生干扰的物质。安慰剂用辅料应尽可能与试验药物相同。

4.安慰剂的规格、外观、包装、标签、标识等应与试验药物一致。 5.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安慰剂也可采用已上市的药品(如生理盐水等),但应符合上述要求。 (四)阳性对照药

1.临床试验的阳性对照药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应该有合法的采购途径,并保留相关的购买凭证以供溯源。特殊情况下需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采购阳性对照药品的,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获得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方能用于临床试验。

2.出于设盲的需要,涉及到对照药品的相关改变均应当有数据,例如稳定性、崩解度、生物利用度等来证实该药品的原质量特性没有明显的改变。

3.对照药需要重新进行分装的,须在符合GMP要求的车间进行,分装后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4.对于那些重新包装在不同包装容器中的对照药品,其原包装盒上标注的有效期可能不再适用,因为新的包装容器对该药品提供的保护效果可能与原包装容器不同或不匹配。申办者应根据该药品的性质、包装容器的特性以及将要暴露的保存条件确定新的效期。该效期应当被验证而且不超过原包装的效期,而且与临床试验周期还应匹配。(EUGMP)(还是认为对照药品的效期需进行验证不合理,不太可行,对照药需重新包装的情况应较常见,要做稳定性去验证新的效期?) (五)设盲操作

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用药物设盲用随机编码的生成、保密、分发、处理和保留程序以及解码方法,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设盲操作过程应由不涉及临床试验项目的招募管理、操作和监督的人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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