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内容主要是:
①对农资经营市场主体的监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有分支机构需1000万元,跨省3000万元)、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无须办理许可证。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②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即两账两票一书一卡),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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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票证;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农资经营者违反以上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监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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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以上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产品市场的规范管理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如蔬菜、食用菌、水产品、水果等。农产品市场监管,事关老百姓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
农产品市场监管主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其监管的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及“三定”方案职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十条及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负责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监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具体的来讲,工商部门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主要是主体资格的监管、经营行为的监管,质量监管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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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中一定要做到有作为、不越位,积极配合农业等部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与此同时,按照《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规范好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并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严厉打击农产品市场中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3)烟花爆竹市场的规范管理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开展烟花爆竹市场的规范管理,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烟花爆竹市场的规范管理适用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市场的规范管理要突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对流通领域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对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经营者,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对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爆竹者,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成品油市场的规范管理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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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成品油流通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开展流通领域成品油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工商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监管,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分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主体资格的监管、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管和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管三大内容。
①对成品油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
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安全许可审批证件,然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成品油销售活动。对无照从事成品油销售活动的,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②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管
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销售以下油品:非法炼制的油品;无合法来源凭证的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油品;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否则,一经发现,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③对成品油企业经营经营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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