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范管理讲义(4)

2019-03-22 08:58

通过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建立行政指导机制。 ⑤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通过对诚信企业的褒奖,营造市场诚信道德文化环境,建立激励机制。

5、合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日常监管中我们可以将合同监督管理分为合同违法行为处理、拍卖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和经纪人规范与管理四项内容。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查处利用合同的欺诈行为;二是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三是开展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查处“霸王条款”等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要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拍卖活动监督管理

拍卖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拍卖也称竞争买卖,是指在众多订立合同的竞争者中,选择最有利条件的与之订立合同的方法。狭义的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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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对拍卖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是依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工商部门监督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的职责有:①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设区市以上工商部门),把好市场准入关。②监督拍卖活动,维护拍卖交易秩序。③查处违法拍卖活动,打击扰乱和破坏拍卖秩序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拍卖活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对拍卖活动实施备案管理。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日前到拍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前期备案,拍卖活动结束后,拍卖企业还须在拍卖活动结束后的7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后期备案。二是实施现场监管(现场监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对拍卖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掌握情况、拍卖标的的特殊性、拍卖活动的社会影响等情况,确定对在当地举办的拍卖活动是否采取现场监督。现场监督的内容包括,检查竞买人的登记记录,检查拍卖企业拍卖规则的合法性,核对拍卖标的是否与拍卖公告的内容一致,检查拍卖师资格,监督拍卖过程有无违法情况等。

对于基层工商部门来说,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管,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①备案只是一种监管措施,不是拍卖程序,因而备案不备案都不影响拍卖的效力,不影响拍卖的实施。

②对拍卖活动实施现场监督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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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各种理由中止、叫停正在进行的拍卖活动。工商部门在拍卖现场行使中止、叫停强制权于法无据。工商部门在现场监督中若发现拍卖活动有违法行为,应当记录在案,待拍卖活动结束后再调查、核实、处理。

(3)动产抵押登记管理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抵押登记机关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过工商部门抵押登记后的效力有两个,一是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自双方缔结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登记后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二是公示作用。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物权设立和变更的事实予以公示,以便让公众了解物权的实际状况,防止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

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一是要审查好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物。抵押人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其它主体,均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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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押人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物只能是动产,即抵押人有处分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二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机关是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登记机关不能以抵押物不在抵押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而拒绝受理。三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有三类登记,①动产抵押登记;②动产抵押变更登记;③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只如实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和提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即可,抵押登记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和减少内容,更不得要求抵押人进行财产评估和现场勘验。四是要认真落实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询,确保登记抵押物公示制度得到落实,积极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维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3)经纪人的规范和管理

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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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主体的形式包括: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经纪公司等。 经纪人以居间、行纪、代理三种方式开展经纪活动。居间是一种受托行为,其特点是受托人仅给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接触、谈判、达成交易;行纪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承受其结果的一种受托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交易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受托行为。

工商部门对经纪人规范和管理主要是依据《陕西省经纪人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工商部门对经纪人的管理要突出对经纪人的主体资格监管(如无照经营或未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和经纪人的经纪活动监管(如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中介活

动),其中对经纪活动的监管要特别注意对在经纪活动中产生

的各类不符合《合同法》的经纪合同内容进行查处,维护经纪活动中的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农村经纪人是在农业经济活动中为促成农产品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纽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近年来,农村地区出现的农村经纪人,他们为解决农业生产和市场流通之间相互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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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当地的农业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认真开展“经纪活农”活动,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一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发展农村经纪人的规划和措施。二是通过设立农村经纪人登记注册“快速通道”等方式,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农村经纪人快速发展。三是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欺诈等非法经纪活动。四是积极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五是指导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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