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论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油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销售油品不得有短斤少两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不具备生产成品油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或者为其代销成品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或者为其代销成品油等。否则,一经发现,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棉花、蚕茧、粮食等重要商品市场的规范管理 棉花、蚕茧、粮食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对其的日常监管工作。工商部门对棉花、蚕茧、粮食市场的规范管理主要是对其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和收购行为的监管。
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棉花市场监管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其监管的主要内容:对棉花收购、加工、经销者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监管。对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棉花收购、加工、经销活动的,依法查处;棉花销售企业如果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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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要按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需要强调的是,棉花销售活动中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的行为。蚕茧市场监管的主要适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工商部门对鲜茧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鲜茧收购市场主体资格进行监管,对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鲜茧收购者,依法查处。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鲜茧销售活动中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和棉花市场管理一样,是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茧丝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粮食,主要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粮食市场监管主要适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其监管的主要内容:①对粮食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监管;②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工商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和粮食市场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与此同时,还要积极配合粮食主管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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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为的监管。
3、其它市场的规范管理
除以上市场监管内容外,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还应加强对旅游市场、建材市场、房地产市场、文物市场、集邮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市场的监管。从工商部门的职能分工来看,不管是什么内容、什么形式的市场,工商部门对其监管无外乎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和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就是看其是否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其登记事项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是否有违法工商登记事项有关行为;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就是看其经营活动中是否依法经营。需要强调的是不同内容的市场,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方法。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监管各类市场所需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切实做到依法履职,监管到位,不辱使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的任务更加繁重、难度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市场规范管理职能时,要注重加强对不同内容、不同时期、不同市场秩序特点的研究,深化对市场运行规律和监管规律的认识,不断探索市场规范管理的有效方式方法。
(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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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监督管理的概念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所谓合同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2、合同监督管理的特征 合同监督管理的特征主要是:
(1)实施合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2)合同监督管理是依据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3)合同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监督管理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步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合同监督管理体制。《合同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了这种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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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分工负责,共同监督管理合同。这样既避免了多头执法的局面,又有利于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规范管理处、科、股,在基层,这项工商落实到了工商所。
4、合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和方法 (1)主要依据
工商部门在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方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合同法》、《拍卖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陕西省经纪人条例》等。
(2)主要方法
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工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主要方法有:
①实施行政处罚。通过依法处罚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建立惩诫机制。
②合同执法检查。通过合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合同的履行,建立预警机制。
③合同争议行政调解。通过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建立协调机制。
④制订并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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