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应用实务(7)

2019-03-22 10:07

开出转递保函的风险也小,中国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承包商;而转开保函对你是没有保护的,潜在的风险较大。另外,中国银行开出保函的手续费也相对比较低,一般在每年4‰左右;而外国银行的保函手续费通常是1.5%~6%,如果项目风险较大时,最高可能达到10%,差距有时很大,但海外银行很少见到论年度收费的,往往是按整个保函金额一次性提取。 讲讲保险问题。FIDIC第20、21、22、23款都是有关保险的,包括第三者(也称第三方)责任险、承包商全险、车辆保险等。保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保险确实可以防范许多风险。由于上了保险,有时出了事反而赚钱。保险很重要,但不是说是保险你都要投。国际承包工程中遇到保险主要有以下集中(有些是强制性的,你必须投):承包商全险、第三者责任险、运输保险、车辆保险、人参保险等等。平时常见的是承包商全险、第三者责任险,这些险的理赔办起来往往相当繁杂,很难拿回经济补偿,所以实际办理时应尽量降低投保金额,从而可以减少保险费用的支出。有的保险公司以为你不懂,双重收费的现象很多,比如承包商全险里本应就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如果他收两笔保险费是不合理的,要防范保险公司的额外多收钱。运输险,尤其是海上保险,我倾向于投这个,花不了几个钱,但是真保险!最好保CIF到工地,因为大宗货物运输很难说不出任何事情,出现事故就要进行理赔,能把损失捞回来。车辆险也一定要保,车出事的机会太大,天天跑,轮子一转就伴随有风险。再就是人身保险。FIDIC中有人身保险的条款,应该注意分析,什么人该保,什么人不该保。 讲讲工程分包。由于考虑到项目的复杂性及经济效益,有时承包商不可能将整个工程内容独家包揽,特别是涉及到一些专业化较强的个别施工,经常出现的就是进行分包,而且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力争当地解决。FIDIC的第4、59款对分包有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你拟选定的分包商没有通过这个项目的资审,而你在中标之后想找他做分包,我建议不要这样考虑问题,原因是他没有通过资审。他在资审的过程中没有通过,一定有人所不知的缺陷:要么是财务状况不合格,要么是工程经历不足够,要么是他的人员能力有缺陷,等等。你可以找通过了资审但投标未中的人做分包,总比他强,这样也有利于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2)当你向外分包时,如果可能的话,一定要尽量选用ICE,并不许明确付款条件是在你拿到业主的钱之后再支付,应该注意用经济手段制约分包商,包括提交相关的分包保函,这样会减少你的风险。总承包商在与分包商签订的合约中,都会千方百计地删掉或减少保护分包商的条款,买方市场中没有绝对的平等而言,这是很现实的。(3)分包时一定要考虑到分包商的索赔问题。他可以向你索赔,但要等我总承包商从业主那里拿到索赔款之后,这是前提条件。我在业主那里拿不到索赔款,怎么给你呢?你既然当我的分包商,就要跟我同舟共济,利益可以分享,但风险也要大家担。我做过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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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给的条件是很苛刻的,甚至比直接与业主签约要苛刻。我个人倾向于除非在早期积累资金的阶段,最好不轻易去当分包,与其当分包不如组成联合体并在其中当个合作者,这样你能与对方比较平等地坐下来谈问题。而作为分包商,永远是四等公民。如果钱赚得很多,那么搞搞分包也可以;如果没有这个把握,要冒风险去当分包就不适宜,作为企业的领导要特别小心。 关于支付条款。即第60款,是保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重要条款。拿到标书的头一件事应该是看特殊条款的第60款,也就是要知道项目的付款条件:业主什么时间付款,外汇百分比是多少,你应该承担什么义务,如果他不付款你怎么办,如果你不履约他怎么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等,都在第60款中规定,第60款的特殊条款中列出20到30个子项是不算多的。例如FIDIC规定咨询工程师批签验工计价30天内业主必须付款,而咨询工程师是在你提出验工计价28天后批出你的验工计价,就是说58天内你应该能拿到款,如果业主在这个期限不付款就是违约,承包商完全可以按照第69款关于业主违约的规定办,中止合同、工程停工、人员撤走。你业主可以跟我打仲裁,但由于撤走人员和到场材料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甚至利润等,都要业主付出经济赔偿。这就是靠合同保护自己。当然,FIDIC规定付款的标准时间是30天,但实际上没有到30天就付款的,业主在特殊条款里,往往把天数都延长了,有的延长到60天,这算好的;有的延长90天,甚至有延长120天的。120天就是四个月,这是就要考虑你的资金周转以及你的实力,有没有钱来垫支。如果承包商没有钱垫,因此而使工程放慢或停下来,就会造成延误工期,延误工期业主将要按第47款罚你款,可能形成恶性循环。我觉得第60款中有一个原则问题是不能让的,如果业主把付款条件改成不是60天、90天,甚至也不是120天,而是改成“在尽快(合理)时间内支付”,那么这个工程就不能干,因为没有量化的付款时间保证。什么叫尽快、合理?说不清楚,缺乏明确的界定。30天相对于60天算较快,60天相对于180天也不能说慢。业主不给钱,你也没办法,你和他又无法中止合同,就是打起仲裁来都缺乏合同一句,他会说他从来没讲过不给你钱,或推说付款正在努力安排中,合同写的是“尽快”给嘛!所以作为承包商对付款要有量化的时间概念,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谈谈延长工期的问题。FIDIC的第44款讲延长工期,简称EOT,这一款很重要。中国公司在海外做承包工程,由于受制于多种客观因素,准时按合约工期完工的比例不大,工期拖延一天,就伴随着一天的费用支出,因此必须面对这个现实来了解和掌握有关延期条款。第44款又和第14款连在一起使用,第14款讲的是进度计划。FIDIC规定,承包商在提交资格预审材料时,就要报一个施工建议,尽管不一定报施工计划;而你投标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施工进度计划,至少要有一个杠图计划。现在国际上很多项目,光报一个纯粹的进度计划都不行了,还要求有一个叫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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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线路法CPM的施工组织安排,国内叫作网络图。第14款规定,中标之后,承包商必须重新提交一份进度计划,并附上你的现金流量表,以便业主据此筹备和安排资金。这是第14款的一个特点,第14款和第44款工程延期存在什么有机的联系呢?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第14款进行索赔。第14款里有一句很重要的话,大意是:第14款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必须完成,但对承包商有制约作用的是目标进度而不是中间的进度。在施工中间进行调整是正常的,不属于违约,除非主要的关键项目有严重的拖后。如果承包商能做出一个好的施工计划,应该有助于开展索赔,使你能更加主动。比方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在合同里通常规定业主应该负责办理诸如免税指标及退税手续、免税油、免税材料等事宜,但当业主没能及时办妥或出现与承包商原提计划有差异的情况时,那么我就可以提出索赔,此时按第14款所编报的计划进度就成为索赔的依据和时间参照系。 另外,当承包商请求延长工期的要求获得批复时,业主往往会附加一句话:“将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就意味着不再给你钱。所以承包商首先应该获得时间的延长,特别是如果由于你的原因造成延误,而要面对罚款时,第一是争取不被罚。但如果你确实有道理,工期的延误是业主的原因造成的,比方说对方发的变更令太多,这时还有机会再索赔。变更令这个东西很好,但变更令发得太多,我活干得多,自然要花时间,工期延长是顺理成章的,我赚了变更令的钱,第二还可以去索赔延长工期的管理费。这可以叫索赔,也可以叫额外拿钱。从广义上说,我讲的索赔、变更令和调价公式这三个概念都应该属于额外拿钱的范畴,而且后两项的可操作性更强些,因为它们回避了“索赔”这一刺激字眼,所以值得特别重视。业主在给你项目索赔时,可以算你的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他是应该给你补偿利润的。你可以堂而皇之地加进去一笔利润。但因延长工期而索赔,业主一般是不会给予利润上的补偿,你可以利用别的词汇,比如说管理费。时间延长了,追加一笔管理费是可以的。延期管理费一般在12%左右时,业主还是能接受的。如果要求40%~50%,恐怕就不行了,人家会觉得你是在敲他。 再谈谈汇兑风险问题。在海外工作,这个风险因素很大,项目越大,金额越大,其影响就越大。尤其是在软货币国家,如货币选的不好,那你赚的钱很可能让兑换率给吃掉。所以在决策拿项目时,一定要看这个项目是用什么货币支付,这种货币是硬货币还是软货币,以及相关货币间的汇率如何?涉及到汇率和外汇比例时要特别小心,这两个因素对海外项目的盈亏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汇率在FIDIC的第72款有规定,通常在招标书的投标须知里面写的很明白。投标须知里有那么一句话:“汇率采用开标之日前30天中央银行公布的官方卖价”。请注意,这里是“卖价”,而不是“买价”,也不是“中间价”。另外,承包商在投标的过程中应该把自己的外汇部分尽量加大一些,减少当地软货币的比例。当然要看什么当地货币了。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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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当地货币和美元是联系汇率,所以差不多。在英国,如果当时市场上英镑的走势比美元还硬,那么让业主用英镑付款可能会更好。这就要求项目经理不单单是普通工程技术人员,还要懂得一些金融、外汇方面的知识,起码要掌握有关货币的软硬和走势。投标时,汇兑风险一定要考虑好。 另外,在编制BQ单时,不单单是早收钱和多收钱的问题,还有一个当地货币的软硬问题,也要充分考虑。如果当地货币是软货币时,你要尽早把他收回来,并尽早花出去。比方说采购成施工中需用的实物。美元可以晚点收,要保证最终利润拿回的是美元,而当地软货币要全部花完。因此,尽早收回和花掉当地软货币是回避货币风险的有效措施。 谈谈FIDIC中的工程保留金。这是个很大的事情,要特别重视。一个项目的利润可能是5%,但如果合同规定保留金也是5%,那么你赚的钱在没有拿回保留金之前是攥在业主手里的,所以承包商对保留金问题不能掉以轻心。FIDIC特殊条款第60款中规定在每次发放承包商验工计价时,业主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现钱作为保留金,以确保弥补工程不符合规范时可以用于返工。保留金不能最后拿回来,以及能拿回多少,要取决于你的工程质量、业主态度是否友好和去索要保留金的人能力等很多因素,另外还要看项目所在的国度、地区。在香港没问题,因为法制基本健全;如果项目是在一个不廉政的地方,贪官污吏比较多,就会相当麻烦。韩国的一些工程公司在中东地区有些项目,报价时就把保留金按5%或10%列入成本里,完工后能拿回来算额外多赚的,即使拿不回来项目也已经赚了钱。这里我还想提一个保留金保函的问题,如果这种保函办理得当,就可以把你的保留金套回一般现金来。海外承包工程项目通常是这样规定的:工程完了之后先要发两个完工证书,第一个是临时验交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承包商在拿到临时验交证书时就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一般是12个月,到时候如果业主通过验收认为项目质量很好,他就会给你再发下一个证书,即最终验收证书(Final Certificate),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到此全部结束,业主在签发这个证书的同时,必须向你退发所有保留金。就是说,要到保修完成他才给你保留金那部分钱。FIDIC有个好处,就是如果保留金是5%,一旦工程拿到临时验交证书(即第一各证书),即使后边还有一段时间的保修责任,这时你就可以提交一个保留金保函,保函金额是合同额的2.5%,即保留金的一半,业主在拿到保函后要退你2.5%的现金,从而可以减少资金呆滞和沉淀。保函是在银行书面承诺形式下的保证金,是一种应承包商的请求向业主开出的可兑现文件,一张保留金保函的纸押给他,可以换回2.5%的现金。有些承包商不看这些条款,交工后很长时间,全部保留金仍然还都押在业主那里,而按合同规定能拿回的一半现金保留金却从来无人问津,这就使得应能用于周转的现金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没有做到钱再生钱。再重复强调一遍:有些项目的保留金是5%,但是按FIDIC规定,你可以拿银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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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保留金保函向业主换回2.5%的保留金现金。 讲讲清关清税的问题。在海外搞承包工程,清关清税是一个很头痛的事。清关就是跟海关打交道;清税就是跟税务局打交道。税有两个概念,中文里都叫税,但英文是用两个词,一个叫Tax,这时你要向税务局交的,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另一个叫Duty,是要跟海关打交道的海关税。你进来的东西免税可以,项目干完后还必须要转运出境,但不能进来之后项目一定就地变卖,那承包商光卖免税材料和设备吃差价就赚钱,业主对此是十分认真的,而且承包商还要提交材料设备免税抵押保函。在中国,一说税不知是指所得税还是海关税,而英文就很清楚,一说Tax就知道是税务局的税,一说Duty肯定是海关的税。海关税通常要由业主来办,不是承包商的事,至少手续不是你负责。在海外办海关手续是很头痛的,有很多关口都要疏通,所以在FIDIC里通常写明:项目的海关税都由业主办。如果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都规定是免税的,这里的免税是指海关税(Duty),而不是税务局的税(Tax)。承包商干完工程项目赚了钱,要按当地法律办理清税,这里指的就是向税务局交税(Tax)。第54款涉及到的问题是承包商应该小心的,就是设备、材料进场后,如果要想移出工地,必须经咨询工程师书面批准,这和国内的概念不一样。它把你限制得死死的,进来可以,出去则必须经过咨询工程师认可,如不经他批准而自由调动的话就属违约。这对手中有若干项目的承包商合理调配设备和材料是有影响的。另外,包括你的设备能否免税、免税进来后能够顺利清关(Customs Clearance),出关时的核对事宜等等,都在第54款中谈到。 向税务局交税的问题比较复杂,要做好这件事,就必须把当地的税务规定搞清楚,应该经常有专人来考虑这个问题,只有了解当地的有关法律和法令才不会吃亏。比方说,有的国家有合同税(Contract Tax),你一旦签合同就要交合同税,那就可以想办法,与业主商量一个变通的方式,变为签订的东西不叫合同(Contract),而叫管理协议(Management Agreement),这样可以免交5%的合同税,因此而受益的是签约双方。作为经营者,特别是海外经营者,对合理避税是应该考虑的,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能省就省,能减点费用就减点费用。 FIDIC特别特别强调的一条,就是所有交往以文字为准,这是很重要的。FIDIC第1.5款和第2.5款里,都强调一些东西必须要书面往来,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给你的函件,你给他们的函件等,书面为准,空口无凭。FIDIC里相当重视证据:你提出要索赔多少钱,可以,但请出示证据!这是第53.2、53.3款的要求;你说花了多少钱,可以,请拿出发票来!这是第58.3款的要求。中国人常讲,“先君子后小人”,而到了海外,完全是反其道而行,在用FIDIC搞承包工程时,统统是“先小人后君子”,英国人讲的”You are guilty unless you are proven to be innocent”就是这个意思。中国公司对此是需要转变观念的,应该是在商言商。你让我干什么,可以,请来封函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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