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一):住
房问题新举措
住房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问题,住房不能平稳供应,会导致社会矛盾加剧,不稳定因素攀升。作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对住房问题有足够的重视,所以房价问题成为2011年国家公务员的申论热点之一。 最新措施:
2010年10月,国家新一波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在国庆黄金周的前两天骤然而至,具体措施包括:全面暂停第三套房贷、首套房贷款比例升至30%及以上、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购首套普通住房契税下调等。
本轮调控除了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还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力度,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政府声音:
温家宝总理2010年9月13日在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重申了中国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总体思路,他指出,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稳定房价和提供住房保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温总理在国庆招待会致辞中再次强调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 发展历程:
1998年,中国开始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也大大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10年来中国新建住房65亿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28平方米。但2004年以来,随着土地出让方式的变化等原因,各城市房价开始快速上涨。2007年,由于房价涨势太猛,深圳每周就会发布一次房价涨幅;在北京,当年6月份一月之间北京房价上涨了20%。在厦门与郑州,甚至因房价高出现了有市民居住在集装箱中和自挖的地下室里的个案。
官方数据显示,2010年1-7月,北京四环路以内住宅期房均价为每方米3.4万元人民币。房价超出了普通百姓的承受能力。 三大问题: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住房和房地产业,一直存在三大突出问题: 1.房价上涨过快(含房价过高) 2.投资增长过快 3.大套型住房比重过大 政府历年措施:
中国政府及时地发现了这三大突出问题,并于2003年开始,拉开了房地产调控的序幕。遗憾的是,国务院的调控要求没有很好地落实。直到2009年和今年初,一些城市的房价仍在猛涨。过去7年,不少城市房地产调控\雨过地皮湿\,搞成了\空调\,搞成了\调涨调涨再调涨\。
2009年末至今,国务院连续采取措施,并以2010年4月发出的\号文\为代表,把住房问题提到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高度上。9月末相关部委的新一轮调控,进一步细化了\号文\的内容。\调控新政\决不能再重蹈\空调\的覆辙,不能再因调控会带来一定幅度的房价下跌和建设规模缩减而犹豫动摇,而要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切实地把宏观调控的要求落到实处。 治理成效:
中国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包括:
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土地、财税、金融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引导市场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促进形成合理的住房供给结构,满足多层次的住房需求等多方面。
如住房保障建设初显成效,截至2008年底,中国已解决800多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截至2010年8月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开工410万套,占年度计划的70%。
2011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二):劳动者权
益保护之加班费问题
2010年我国从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保障机制上全面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中暑列入职业病到职业病鉴定法律的完善等等,可见一斑。
对于加班常态化却不能领到加班费的现象,在2010年格外凸显,尤其是富士康12连跳的惨案发生后,加班问题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所以作为国家公务员应该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有足够的关注度。我们从不同角度来审视一下加班问题的多个层面。 一、加班政策解读
1. 假期分类及费用核算标准
假期可以细分为两类,分别是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费算法不同。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 2. 核算演示
我们以中秋、国庆假期为例,来演示一下加班费的核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从9月18日至10月10日,休息日12天,工作日11天。其中,9月19日(周日)、9月25日(周六)为中秋节借调的上班日,9月26日(周日)和10月9日(周六)
为国庆借调的上班日。中秋节假期为9月22日、23日、24日,国庆假期为10月1日至10月7日。
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至3日,这4天是法定节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这6天为休息日。因此,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按3倍算,不能以补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资。 3. 加班工资的基数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例如,如果某职工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安排其在10月1日加班,由于当天属于法定假日,因此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其在10月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由于当天属于休息日,因此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0(元)。 4. 索要加班费时限一年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特别提醒,一些劳动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费,却不敢举报投诉,选择离职后再讨要。但是,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二、维权案例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相关事项的司法解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举证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一般来说,相关证物都掌握在用人单位那里,这就需要劳动者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多留个心眼。类似于值班表、签到表等,都是可以证明工作时间的表单,就是重要的物证。虽然这些表单都会保存在用人单位那里,但是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都会接触到这些表单。及时对这些表单进行复印或者拍照,就有可能成为将来维权的重要证据。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但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即使在打官司时用人单位不愿意出具这些表单的原件,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进行维权。
某企业曾要求4名员工24小时轮流值班,因此员工们平均每周至少需要上班42小时,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可是,这4名员工没有得到加班费,他们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在劳动仲裁期间,员工们出示了值班签到表复印件这一重要证据,对胜诉起了很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