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投标工期一般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建设工期要求,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建设工期要求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视为投标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6.2 投标工期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17. 投标工程质量
17.1 投标工程质量不得低于本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的视为投标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7.2 投标工程质量目标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18.1.1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商务标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二袋密封。在密封袋上注明工程名称、投标文件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后,在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8.2 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投标须知18.1款规定的,招标人将拒收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9. 投标截止日期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地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19.2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19.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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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20.2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0.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密封、标记的;
20.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六)开 标
21. 开标
21.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1.2 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注册建造师持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其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建造师注册证书所在单位必须与投标人资质证书相符。建造师证书与资质证书上不符的也将被拒绝。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不得迟到或中途退场。(以上证件开标时均需提供原件验证)
省外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珠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如出国须提供出国签证的证明;住院须提供县级以上的门诊和住院病历以及住院证明)由授权委托人到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否则作为不合格投标人,否决其投标;
21.3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21.3.1投标人未按规定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持规定格式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参加开标仪式的;
21.3.2无投标保证金的;
21.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21.5 验证并拆封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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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开标会议休会,将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21.7开标会议继续;拆封投标人投标商务文件;
21.8唱标。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 21.9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七)评 标
22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2.1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资格后审纳入评标活动。
22.2 评委会全面负责评标工作。
22.3 资格后审完成后,评委会将对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标文件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再对商务标进行评审计分,汇总计算,确定排名顺序。评委会完成评标后写出评标报告。
22.4 评标过程的保密。
22.4.1 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2.4.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2.4.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2.5 本工程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分别进行评审和比较,本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23. 评标原则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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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2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 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将投标人按总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如果总得分出现相同分数者,则按报价得分高者优先确定排序;如果总得分和报价得分均相同,则招标人自行确定排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八)合同的授予
26. 中标
26.1中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26.1.1 中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要求;
26.2.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无违规、违纪的行为;
26.3 如果中标人不能满足本须知26.1款,则招标人将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从其他的投标人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27. 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本须知第26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28.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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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缴纳完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招标公证费(如有)等中标服务费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签发经湘潭市招标办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30. 合同签订
30.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0.2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30.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1.履约保证金
按各标段中标金额10%缴纳(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当中标人未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招标人将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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