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对暂未实行绩过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2)

2019-03-22 16:54

3、在职职工保留年终综合考核奖、精神文明奖、当年创建卫生单位奖励、市委市政府及以上文件有明文规定实施的单项奖励、市级部门制定的考核奖励,但仍按璧人发[2009]7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奖金来源渠道、考核程序以及审批权限办理。

4、退休人员享受精神文明奖金,不再发放慰问金。 (三)关于过渡性补助执行时间问题

我县过渡性补助执行的起始时间为2009年1月1日。在2009年1月1日至我县2009年6月30日清理自建津补贴前,已经发放的除国家规定以外的津补贴,上半年对每个人的发放数额按新标准拉通算账,该抵扣的要抵扣,该补发的要补发。

(四)关于过渡性补助的经费来源问题

按上述标准测算,全县需发放2246万元减去已发放287.9万元,资金缺口为1958.1万元。其中:次年兑现的年终综合考核奖、精神文明奖、当年创建卫生单位奖励等奖金786.6万元,本次新增发放过渡性补助1171、5万元。按2009年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解决,即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外资金、罚没办案补助、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经费、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经费的20%部分、财政专项资金的顺序安排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零补助单位(原自收自支单位)自行解决,但资金支出总额不能大于其收入。

一是2009年年终综合考核奖、精神文明奖、当年创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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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奖励等奖金仍按2008年资金渠道解决,在次年兑现。

二是鉴于2009年部门预算已经县委县府审查批准和财政困难较大的情况,各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人员经费,调整压缩项目支出。

三是本次新增发放过渡性补助分类安排资金,其中:县级财政预算内补助469万元、预算外安排180.9万元;在行政性工作经费、办案补助中安排72.9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7440元;商业结构资金中安排1.2万元;卫生统筹中安排5.5万元;计生专项解决14.5万元;城建专项安排84.5万元。单位自行组织的预算外收入中安排68.4万元;市专款安排273.8万元。

(五)关于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院、中心卫生院及乡镇卫生院参照县级事业单位实行过渡性补助问题。

近年来,我县一直未出台政策对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院、中心卫生院及乡镇卫生院进行年终考核,由单位自行制定考核办法,经费也由单位自筹。此次,县委县政府本着关心广大医护人员,研究决定医疗卫生单位参照其他县级事业执行,过渡性补助经费也是自筹。待国家出台卫生系统绩效工资政策后,再从其归定执行。

(六)关于街道镇乡事业单位参照县级事业单位实行过渡性补助问题。2009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执行后,除璧城、青杠外,其他11个镇乡人均财力平均达到5万元左右。按照财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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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相匹配原则,街道镇乡的事业单位过渡性补助由各街道镇乡自行解决。经测算,街道镇乡在压缩其他经费支出的前提下,是基本上能承担的。为减轻街道镇乡财政压力,街道镇乡在制订过渡性补助标准时,若原已自定的3000元考核奖,可将自定的每人3000元考核奖励纳入自建性津补贴计算予以抵扣。

(七)关于政策解释问题。

以上政策由县财政局、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五、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一)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这次实施过渡性补助,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情况复杂,工作任务艰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全力以赴,确保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切实加强与人事等相关部门单位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已于今天上午将过渡性补助县级部门578万元预拨到各单位,此次只拨付1-6月补发的部分。若各单位在发放过渡性补助时发现与县人事局、财政局审核的抵扣项目或金额有出入的,请及时到人事局、财政局核对。

(二)加强监督、强化管理。一是规范过渡性补助的发放。过渡性补助可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单位,由单位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二是加强对过渡性补助的监管。各单位在过渡性补助和向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不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之外,自建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各单位要加强自建性津补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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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财务管理。一律不准自行新设自建津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自建性津补贴发放标准,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名义和方式发放自建津补贴的,按照市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财政局将会同人事、审计、纪检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我们准备7月中旬组织检查组到核算中心、街道镇乡以及单位进行检查。三是加强单位非税收入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单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各单位收取的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严格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缴入县金库,纳入单位收入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凡收入不入账的,一律按“小金库”处理,处以没收和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财政局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做好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变卖等方面的管理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六、关于清理事业单位津补贴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政策性保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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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人员执行的特殊岗位津补贴项目

(1)保留津贴69元/人.月,国办发?1993?79号; (2)1979年10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人员的老粮贴1-3元。

(3)对未满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金,《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农口单位有毒有害津贴,人发[1997]107号。 (5)环境保护监测津贴,人发[1997]121号。 (6)殡葬特殊行业岗位津贴,劳人薪[1986]13号。 2、退休人员继续保留的津补贴项目 (1)保留津补贴

a.1993年工改后的离退休人员(1993年工改前按在职人员办法增加离休费的离休人员)保留津补贴49元。

b.1985年工改至1993年工改期间的离休人员保留津补贴191元,退休人员保留津补贴181元及国务院(国发[1992]28号)文件补贴到在职人员奖励工资标准的金额。

c.1985年工改前离休人员保留津补贴213元,退休人员保留津补贴203元及国务院(国发[1992]28号)文件补贴到在职人员奖励工资标准的金额。

d.凡单位能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的特殊岗位津补贴文件,予以保留。

(2)1979年10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人员的老粮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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