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储油罐或油箱的油温应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5.4 定期检查和更换燃油系统软管,锅炉房内的油母管及各支线应列入运行巡回检查路线。 1.6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
1.6.1 制氢站及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使用无线通讯”等标志牌。
1.6.2 制氢系统厂房、储氢罐等必须具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制氢站门窗应采用向外开启的木制门窗或其它非金属门窗,并保持良好通风。
1.6.3 严密监测制氢设备、氢冷系统的氢气纯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必须及时处理。氢冷系统的氢气纯度低于 90%时,应立即停机。
1.6.4 机组漏氢量实测计算应每月进行一次。当发电机氢冷系统发生渗漏且无法停机时,必须加强现场氢气含量监测,加大漏氢量实测计算频率。
1.6.5 机组运行期间排氢风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并定期进行取样,监视机房含氢量是否超过规定值。
1.6.6 在氢气设备生产系统各部位作业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质或铜合金工具。氢冷系统进行检修、试验时,无论是否进行动火作业,均须断开氢气系统(与运行系统有明确断开点),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
1.6.7 氢气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发生冻结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缓慢加热解冻,严禁明火烤烘。
1.6.8 地沟铺设的氢气管道应采取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它沟道的措施。地下铺设的氢气管道应埋设在冰冻层以下且埋深不宜小于 0.7 米。架空氢气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支架,并且不应与电缆、电线铺设于同一支架。
1.6.9 氢冷器回水管应直接接入虹吸井,并与凝汽器出水管分离。如氢冷器回水管不能与凝汽器出水管分离,则严禁使用明火对凝汽器铜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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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氢气放空阀、安全阀均须装设高于屋顶 2 米以上的室外金属放空管和阻火器,放空管应设防雨罩并采取防堵塞措施。发电机底部排污时,应注意防止氢气排出造成火灾。 1.7 输煤及制粉系统防火
1.7.1 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巡视检查。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处积粉,及时发现和清除漏粉点。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应坚持巡视检查。
1.7.2 制粉系统防爆门应避免朝向电缆层和人行道。防爆门动作后应立即检查,清除周围积粉。
1.7.3 煤粉(原煤)仓应装设温度测点,并宜装设报警测点。运行中应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原煤)仓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值。
1.7.5 手动测量煤粉仓粉位应缓慢升降仓内浮筒,避免撞击舱壁产生火花。
1.7.6 在输煤皮带上空附近和原煤仓格栅等处动火时,必须做好隔离措施,防止引起皮带着火。
1.7.7 煤粉仓清理作业应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防爆行灯和工具,不得带入火种,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或氧气吹扫。清仓期间发生残余煤粉自燃,工作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并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1.7.8 输煤皮带发生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并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从着火两端向中间扑灭。 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2.1 加强人身安全管理
2.1.1 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管理,认真开展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在危险性较大的电力生产区域作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组织措施,逐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各项预控措施。 2.1.2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制度和技术培训。新员工和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在有工作经验员工带领下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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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生产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验,坚决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
2.1.4 加强对各种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安全职责,杜绝以包代管,禁止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和违规分包。
2.1.5 作业现场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点应设立安全警示牌,交叉作业现场应制订完备的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2.2 防止人身触电
2.2.1 各类电气设备、电动工器具必须具有可靠的保护接地。220V 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接地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地保护。
2.2.2 现场使用临时电源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要求。
2.2.3 生产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其高低压接线柱必须装防护罩,电焊机外壳必须可靠接地。不停电更换焊条必须戴焊工手套,焊线不应有裸露接头。
2.2.4 在潮湿或积水地面等恶劣环境下进行电焊作业,焊工必须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采取防止触电措施后方可工作。
2.2.5 在锅炉汽包、凝汽器等金属容器内进行电焊作业,焊工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并穿干燥的工作服,避免与铁件接触。容器外应设可到和听到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设置就地电源开关,以根据焊工信号切断电源。
2.2.6 在容器内作业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作为行灯变压器。
2.2.7 外来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相关审批、工作程序。 2.3 防止高处坠落、高空落物伤害
2.3.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宜从事高处作业和登高作业的人员,不允许从事高处和登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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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坠落高度在 1.0 米及以上的工作平台和人行通道,在临空侧应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
2.3.3 安全带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安全带挂钩必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或专用钢丝绳上,禁止低挂高用。
2.3.4 楼梯、钢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高度超过 3 米的直钢梯应装设护笼,防止上、下楼梯时发生坠落。
2.3.5 炉内作业使用的升降式检修平台,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6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并定期进行检验,同时应制订和落实相关安全使用规定。电梯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存在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
2.3.7 电除尘器检修现场及其它需作业人员在高处(不能搭设脚手架的场所,不包括杆塔)进行大范围移动的场所,必须使用防坠落速差保护器。
2.3.8 使用绝缘斗臂车作业前,必须检查绝缘臂处于合格状态。禁止使用汽车吊(斗臂车)悬挂吊篮上人作业。不得用斗臂起吊重物,在斗臂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
2.3.9 高空作业禁止上下抛掷物件,作业平台上的材料、备件应固定牢固,杂物及时清理。 2.4 防止机械伤害
2.4.1 建立健全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能熟练操作。
2.4.2 在操作转动机械设备时,严禁扶持加工件或戴手套操作。
2.4.3 机械设备检修应进行系统隔离,转动机械应采取防止转动的措施。检修完成后,必须将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方可进行试运行。
2.4.4 转动机械的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等防护设施,设备转动时严禁取下防护设施。禁止在靠背轮、螺栓或运行设备的轴承上行走或坐立。
2.4.5 设备转动时严禁清扫、擦拭设备转动部分。清扫擦拭运行设备的固定部分,严禁将抹布、棉纱缠在手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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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无论输煤皮带在运行或停止状态,均禁止在皮带上行走或用皮带运送检修工器具及材料。当皮带跑偏时,禁止使用木棍等工具校正。
2.4.7 运煤设备工作期间,禁止不停设备紧链条或皮带。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打开碎煤机、滚轴筛检查门和人孔门,或取下原煤仓人孔门盖板。
2.4.8 使用砂轮机、角磨机、切割机以及电火焊作业,必须戴防护眼镜。 2.5 防止起重伤害
2.5.1 各类起重设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验合格证,按规定期限检测合格。起重设施必须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5.2 起重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严禁超规范使用起吊设备。
2.5.3 实施重大、特殊的起重搬运工作,必须制定严密的组织、安全和技术措施。进行试吊时,生产(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到位。
2.5.4 使用行车、卷扬机、手拉葫芦等起重机械前,必须检查传动、刹车装置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正常。禁止作业人员在手拉葫芦正下方操作。吊物需长时间停空时,下面应垫物支撑。
2.6 防止人员烫伤、窒息
2.6.1 从事高温明火作业,或在易积聚易燃、易爆气体及容易发生电弧烧伤、绝缘油喷燃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穿全棉质工作服。
2.6.2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应戴防护面罩,禁止站在看火孔、检查孔的正面检查燃烧情况。
2.6.3 冲洗汽包水位计时,工作人员应在水位计侧面操作,开、关阀门时应缓慢小心,并观察好躲避路线。
2.6.4 在防爆门、安全门、汽包和压力容器水位计、加热器放水井、疏水口、高温高压阀门、法兰等高温、高压管道和设备附近禁止长时间停留。如需检修作业,必须采取完备的防烫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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